綁架罪的既遂標準
綁架罪的既遂標準是:客觀上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的方法,使被害人處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將被害人非法綁架離開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行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動自由;主觀上具有向他人勒索財物的目的,不管其目的有沒有實現。
一、綁架罪未遂最高量刑規定: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犯罪既遂的分類:
1、行為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它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為區分標志。
2、舉動犯。指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已著手犯罪實行行為即構成既遂的犯罪。
3、結果犯。指由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共同構成犯罪的客觀方面的犯罪。缺少危害結果,犯罪的客觀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說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就不齊備。結果犯的結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計量的具體危害結果,是與犯罪的性質相一致的結果。
4、危險犯。指危害行為和危害行為所造成的危險狀態共同構成犯罪客觀方面完整性的犯罪。犯罪既遂是指一種犯罪形態,除此之外還有犯罪預備、犯罪中止以及犯罪未遂。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意味著已經完成了犯罪行為,因此就可能造成嚴重損害或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對犯罪既遂的處罰原則,就應當根據構成的罪名量刑標準,區別不同的情節作出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綁架罪的既遂與未遂和中止如何認定
綁架罪的既遂就是指行為人符合刑法規定的具體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
綁架罪的未遂:
1、在著手實施綁架行為時,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綁架沒得逞;因而未能實際控制被害人的;
2、行為人已經劫持了被綁架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來得及實施提出不法要求行為的。
綁架罪的中止:綁架罪是行為犯,只要完成綁架行為即為既遂,勒索財物的目的或者其他目的,是量刑從重的情節,在完成綁架行為之前可以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綁架未遂怎么判
法律分析:綁架罪是多環節犯罪,綁架完成即構成既遂,綁架罪既遂,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未遂的根據具體情節予以量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綁架罪是否存在犯罪中止與未遂
法律主觀:
綁架罪存在犯罪中止與未遂。一、綁架罪犯罪中止的分析:犯罪中止的規定,即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在犯罪過程中”應是指從犯罪預備、實施犯罪、以及犯罪行為實施終了而犯罪結果尚未發生的過程中。 犯罪嫌疑人 僅僅綁架了人質,尚未進一步實施勒索財物行為可以說行為人預定的犯罪過程并沒有結束,犯罪嫌疑人主動停止犯罪,這種情況認為是犯罪中止,不僅符合中止的主觀要求,而且也符合成立中止的時間要求。因此,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綁架行為以后,自動放棄繼續勒索行為,結束控制被害人處于的不法狀態,應當以中止犯論處。二、綁架罪未遂的分析:綁架罪的既遂,應以行為人是否將被害人劫持并實際控制為標準。即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綁架他人的行為,就 構成綁架罪 的既遂,而不是以勒索的財物是否到手或者其他目的是否達到為標準。如果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及時進行解救等客觀方面的原因,使綁架沒有得逞,因而未能實際控制被害人的,則構成綁架罪的未遂。三、綁架罪簡介:綁架罪(刑法第239條),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39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 殺害被綁架人 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 偷盜嬰幼兒 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
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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