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人”指的是采取強制措施,說明刑偵大隊已經有一定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行為。一、《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逮捕的條件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二、《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拘留的條件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刑事偵查大隊主要職責為:
掌握刑事犯罪動態,收集、通報、上報刑事犯罪信息,研究制訂預防、打擊對策;
組織偵查破案、打擊刑事犯罪工作和組織開展全市專項斗爭;
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
負責與外地的刑偵協作工作;
承擔有關微量物證的檢驗鑒定和案件痕跡物證鑒定,為偵破疑難案件提供技術和信息資源;
負責出租車治安管理工作。負責秘密力量的培養和管理使用。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擴展資料:
偵查工作的原則
(一)迅速及時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偵查機關接到報案后要立即組織偵查力量,制定偵查方案,及時采取偵查措施,收集案件的各種證據。偵查工作必須迅速及時,這是由偵查工作本身的特點所決定的。偵查工作迅速及時,是順利完成偵查任務的一個極其重要的條件。
偵查工作是一項時間性很強的訴訟活動。犯罪分子作案以后,為了掩蓋罪行,逃避罪責,總是想方設法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同案人訂立攻守同盟,有的還可能繼續危害社會。
另外,由于自然的或者其他一些原因,證據難以收集,由此,為了順利完成偵查工作,偵查人員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
(二)客觀全面原則
所謂客觀,就是指一切從實際情況出發,尊重客觀事實、按照客觀事實的本來面目去認識它并如實反映它。所謂全面,就是要全面地調查了解和反映案件的情況,不能僅僅根據案件的某個情節或部分材料就下結論。
這一原則要求偵查人員一切從案件的實際情況出發,實事求是地收集證據。既要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證據,又要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的證據。
(三)深入細致原則
刑事案件千變萬化,十分復雜。在偵查過程中,為了準確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偵查人員還必須堅持深入細致的原則。這一原則要求偵查人員必須作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對犯罪的具體情節要全部查清,并要求有相應的證據證明。
(四)依靠群眾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在偵查工作中,不僅要充分發揮專門機關的作用,而且要善于依靠群眾的力量。犯罪嫌疑人生活在廣大人民群眾之間,群眾對于犯罪嫌疑人的經歷、表現都比較了解,可以為偵查人員提供線索;
并且由于人民群眾對犯罪的深惡痛絕,人民群眾也會主動同犯罪做斗爭。所以在偵查工作中,偵查人員應當充分注意依靠人民群眾的力量。
(五)遵守法制原則
程序法制原則是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旨在將刑事訴訟活動納入法制的軌道,以防止國家專門機關濫用職權,恣意妄為,保證刑事訴訟的民主性、公開性,從而順利實現刑事訴訟的目的和任務。
偵查是一項嚴肅的執法活動,偵查機關和偵查人員進行偵查活動,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偵查機關所適用的各種專門偵查手段和采取的強制性措施,稍有不慎,就會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訴訟權利。
因此,在偵查工作中,偵查人員必須增強法制觀念,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收集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允諾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采取逮捕、拘留等強制措施,也必須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六)保守秘密原則
偵查是同各種刑事犯罪嫌疑人進行的尖銳而復雜的斗爭。偵查與反偵查的矛盾,存在于整個偵查的過程。偵查工作的這種性質和特點,決定了在偵查工作中要注意保守偵查工作秘密,嚴格禁止將案情、證據、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的情況向無關人員泄露,以保證偵查活動的順利進行。
(七)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是指偵查權在侵犯公民權利時,必須在法律規定范圍內選擇侵害公民權利最小的方式。偵查階段是刑事訴訟中國家權力與公民基本權利對抗最嚴重的一個階段。
在這一階段中,偵查權的行使可能涉及對公民個人權利和自由的限制或者剝奪,國家權力與公民個人權利之間的對抗比其他領域更為尖銳。基于偵查階段的這一特性,現代法治國家普遍確立了比例原則,將偵查權對公民個人權利的侵犯設定在合理的范圍之內。
我國刑事訴訟法有的條文體現了比例原則,如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但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對于比例原則的貫徹卻遠遠不夠,尤其是偵查階段對于這一原則的貫徹存在嚴重缺陷,如在司法實踐中偵查人員在訴訟手段的適用上非常隨意,對于一些強制性訴訟手段的適用過于寬松等。為了避免對公民個人權利的過度侵犯,刑事訴訟法必須確立比例原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偵大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事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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