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及范圍
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如下:
1、主觀條件,犯罪嫌疑人須認罪。即需要作有罪答辯。這是刑事和解程序的首要條件,也是雙方疏通情感阻滯的渠道,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則無法進行和解;
2、客觀條件,則指案件事實和證據方面的基本要求,即案件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對監察機關移送起訴案件的審查】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監察機關移送案件強制措施的適用】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刑事和解的范圍有哪些
1、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能進行刑事和解。
什么情況下刑事訴訟可以和解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中如果受害者同意,雙方是可以通過達成和解的方式來處理的。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刑事訴訟可以和解:1、由民間糾紛引起,可能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犯罪案件;2、由于過失犯罪,可能會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犯罪案件。犯瀆職罪的除外。但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過去的五年內曾經故意犯罪的,則不能通過和解來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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