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到法院后可以撤訴。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公訴案件撤回起訴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只要符合規定的情形,就允許撤訴,但是撤訴不能損害他人利益或者是公共利益。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公訴案件撤回起訴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三條 對于提起公訴的案件,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撤回起訴: (一)不存在犯罪事實的; (二)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所為的; (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四)證據不足或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的; (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不負刑事責任的; (七)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導致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八)其他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法律分析:1、辦理撤訴手續一般比較簡單:在立案到判決或者裁定前的訴訟過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經審查沒有不予撤訴的理由后就可以撤訴。2、一經撤訴,訴訟程序就終止了。3、法院需要審查原告是真的自愿撤訴還是屈服于外界壓力及其它事項來決定是否批準撤訴申請。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解釋規定,原告撤訴以后,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對于提起公訴的案件,符合要求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撤回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公訴案件一般不可以撤訴,在法定情形下可以撤銷案件。具體情形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法定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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