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定刑標準為:行為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既遂,情節嚴重的,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法律分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法院量刑會綜合考慮犯罪動機、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是否累犯、有無自首、立功等從輕減輕情節,以及當事人的認罪態度等因素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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