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需要到指定的醫院開出證明;2、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并簽字蓋章,該意見書需要被保人家人和公安機關提出意見;3、準備好必要資料,上報請求批準,并上交副本;4、犯罪分子保外就醫后,應該接受教育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法律分析:(一)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罪犯及其親屬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罪犯保外就醫申請書》;
1、經分監區集體研究,上報監區審核,監區審核同意后,由分監區帶罪犯到監獄醫院進行醫療鑒定。
2、醫療鑒定的診斷結論證明應由醫院的二名以上主治醫師和業務院長簽字,并加蓋公章。醫療鑒定的證明材料應包含醫療主觀證明、客觀檢查、化驗等材料以及相關的病歷復印件。
3、經鑒定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可將《保外就醫審批表》和醫療鑒定結論連同其它證明材料,報監獄獄政管理處審查。
4、經批準保外就醫的,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監獄應填寫《提請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執行監督考察通知書》;
5、發往罪犯居住地公安機關,以便對罪犯的監督和考察。同時,監獄應將批準文書和相關法律文書送達檢察機關和原判法院。
法律依據:《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 罪犯有下列嚴重疾病之一,久治不愈,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屬于適用保外就醫的疾病范圍:
一、嚴重傳染病
1.肺結核伴空洞并反復咯血;肺結核合并多臟器并發癥;結核性腦膜炎。
2.急性、亞急性或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
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伴有需要住院治療的機會性感染。
4.其他傳染病,如期梅毒并發主要臟器病變的,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及新發傳染病等監獄醫院不具備治療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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