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征稅款罪的立案標準如下:只要指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應征稅款的,即構成本罪,應當立案追訴。本罪是行為犯,并不以實際上發生法定的危害結果作為犯罪成立的要件。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零四條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的立案標準為: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十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案(第404條)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是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徇私情、私利,違反規定,對應當征收的稅款擅自決定停征、減征或者免征,或者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根據《刑法》 第四百零四條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客觀: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是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上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指使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4、其他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法律分析:1、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
2、本罪的犯罪主體系特殊主體,即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國家稅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4、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徇私舞弊,不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四條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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