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多少錢可以立刑事案,具體如下: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該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參照上列數額,確定該地區執行的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盜竊罪的定罪標準具體如下: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涉嫌盜竊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盜竊數額上,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屬于數額較大;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屬于數額自大;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數額達到“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構成盜竊罪的條件如下:
1、竊取行為雖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竊取,但盜竊不能限定在秘密竊取上,否則會造成處罰的不公正;
2、竊取行為是排除他人對財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關系的過程,如果只是單純地排除他人對財物的支配,則不是盜竊;
3、竊取是一種通過平和方式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轉移第三人占有的過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盜竊;
4、要成立盜竊,需要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1、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贓、退賠的;
3、主動投案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二條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一般情況下偷盜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屬于刑事案件。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盜竊罪。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盜竊金額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屬于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是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那么沒有數額的限制,只要實施了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行為,就構成盜竊罪。
盜竊的數額會直接影響盜竊罪的量刑標準。司法實踐中,盜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盜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偷東西的行為:
1、偷東西數額較小就是一般違法行為,如果數額較大就涉嫌犯罪。
2、偷東西如果沒有達到構成犯罪的數額或其他構成盜竊罪的條件,是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偷東西如果達到一定數額,會構成盜竊罪,可能會受到刑事處罰。
盜竊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秘密竊取的公私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者雖然沒有達到數額較大但實行了多次盜竊的,才能認定為犯罪。如果沒有達到數額較大且盜竊次數亦沒有達到多次,則不能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盜竊數額達到“數額巨大”或者“數額特別巨大”的百分之五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2、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3、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4、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5、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6、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7、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兩高”《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因此,根據各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數額幅度內,確定各地區執行的具體盜竊罪的刑事案件數額標準。
法律客觀:《公安部關于修改盜竊案件立案統計辦法的通知》第二條 今后公安機關凡接到報警的盜竊案件,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應受理、登記并認真查處。其中達到當地規定的盜竊犯罪數額標準的,立為刑事案件;撬門破窗入室盜竊的、扒竊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攜帶兇器盜竊的,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立為刑事案件;明顯是慣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雖未達到規定的數額標準但情節或者后果比較嚴重的,也立為刑事案件;其余作為治安案件查處,經過工作發現構成刑事案件的,應及時立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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