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的行政處罰標準
賭博行政處罰賭資標準是:
1、如果情節不嚴重且涉案金額不大的,處以五日以下的拘留并罰款;
2、如果情節嚴重且情節惡劣的,將處以十至十五日的居留,對于賭資的認定需要結合案件情況靈活決定。
賭博的認定是:
1、參與賭博的動機和目的。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獲取錢財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并不是為了營利,而僅僅是為了消遣娛樂、打發無聊、聯絡感情等,不能成立賭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只要以獲取錢財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實際獲得了錢財,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2、涉賭數額及參賭次數。有些親戚朋友、鄰居之間偶爾賭博也有輸贏,但輸贏不大;有些經常聚賭,但涉賭數額很小,參賭者并不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對此可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等行政處理,但不宜認定為犯罪;
3、行為人系賭頭、賭棍、賭場業主還是一般參賭群眾。賭頭是指聚眾賭博的人,即為賭博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參加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賭頭可能參與賭博也可能不參與賭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賭棍是以賭博為常業的人,即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賭棍有的無正當職業,專事賭博;有的有業不就,主要從事賭博;有的有正當職業,但以賭博為兼業,賭博輸贏的數額大大超過其正當收入的數額。賭場業主是指開設賭場的人,即以營利為目的,營業性地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對這三種人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對于一般參賭群眾,可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但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一般可由公安機關對行為人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賭博處罰2022最新標準
一、抓賭標準是什么
派出所抓賭的標準根據各地的規定而有所不同。部分地方派出所抓賭的標準如下:
(1)上海市:個人的賭資在一百元以上的,屬于賭資較大的情況。
(2)山東省:人均賭資超過兩百元,或者全場賭資超過六百元的,按照賭資較大的情況處罰。人均賭資超過五百元,或者全場賭資超過兩千元的,按照嚴重賭博的情況處罰。
(3)江蘇省:個人賭資大于兩百元,小于一千元的,罰款五百元以下;個人賭資大于一千元,小于三千元的,拘留五日以下。
二、賭博罪與一般賭博怎么區分?
賭博罪與一般賭博違法行為的主要區別是行為人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常業的行為。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別賭博犯罪與賭博違法行為:
1、參與賭博的動機和目的。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獲取錢財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并不是為了營利,而僅僅是為了消遣娛樂、打發無聊、聯絡感情等,不能成立賭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只要以獲取錢財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實際獲得了錢財,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2、涉賭數額及參賭次數。有些親戚朋友、鄰居之間偶爾賭博也有輸贏,但輸贏不大;有些經常聚賭,但涉賭數額很小,參賭者并不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對此可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等行政處理,但不宜認定為犯罪。
3、行為人系賭頭、賭棍、賭場業主還是一般參賭群眾。賭頭是指聚眾賭博的人,即為賭博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參加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賭頭可能參與賭博也可能不參與賭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賭棍是以賭博為常業的人,即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賭棍有的無正當職業,專事賭博;有的有業不就,主要從事賭博;有的有正當職業,但以賭博為兼業,賭博輸贏的數額大大超過其正當收入的數額。賭場業主是指開設賭場的人,即以營利為目的,營業性地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對這三種人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對于一般參賭群眾,可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但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4、參賭人員身份及參賭人員之間的關系。如果參賭人員都是親戚朋友、同事、鄰居、鄉親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進行處理。除非涉賭數額非常大,經常聚賭且嚴重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
根據規定,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帶少量財物娛樂不算賭。
網上涉賭人員金額標準
在網絡上參與賭博金額達到5000元的會構成賭博罪,需要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可以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的賭博行為屬于違法行為,存在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情況,屬于犯罪行為,要由公安機構負責調查。
一、網上參與賭博金額達到多少可以判刑 參與網賭5000以上要坐牢。具體的要求如下: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 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實施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二、賭博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溫床,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以營利為目的并不是說行為人一定要贏得錢財,只要是為了獲取錢財,即使實際上未能贏得錢財甚至輸了錢,也不影響行為人具備賭博罪的主觀要件。 在網上參與賭博,涉案金額達到5000元的會判刑,中國明令禁止賭博行為,一旦發現這種行為,要由公安機構對行為人進行處罰,涉案情節較輕的,可以處拘留和罰款;涉案情節嚴重的,會構成賭博罪,這項罪名不僅危害社會秩序,還會影響行為人的工作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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