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法律規定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我國法律一直未對私分國有資產或私分罰沒財物罪名量刑標準中的“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檢察機關辦理案件主要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的立案追訴的司法解釋進行對改嘴的追訴,該司法解釋規定“私分國有資產或者私分罰沒財物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進行操作,即將犯罪數額10萬元視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予以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一條第十一款、貪污賄賂犯罪案件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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