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是根據服刑人員的改造、 立功 、檢舉等加以衡量的,由監獄提出 減刑 建議書,法院裁決。在沒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情況下,法律規定最多可以減刑時間不超過總刑期的一半,每年可以減刑一次。 (一)一般立功的情況 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行為。 有一般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重大立功的情況 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要罪犯(包括同案犯)的;在押期間制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在押期間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突出貢獻等。 被判處 管制 、 拘役 、 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屬重大立功表現: 1、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 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 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 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 5、 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 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后 自首 又有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自然想獲得減刑機會就不是那么容易的了,雖然一般減刑都是不超過1年的,但如果有重大立功的話,則也是可以在2-3年之間進行減刑。不過還要注意一點,就是在對罪犯減刑之后,也是有實際的服刑年限要求,否則的話一開始判刑處罰就沒有多大意義了。
法律客觀:《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法律分析:1、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執行機關應當提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監獄減刑建議書;2、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減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執行機關應當提出減刑建議書;3、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確有重大立功表現,需要予以減刑,并相應縮短緩刑考驗期限的,應當由社區矯正機構與提出書面意見,由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4、對于公安機關看守所監管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見,并由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5、人民法院受理減刑案件,應當審查執行機關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內容:(1)減刑建議書;(2)終審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復制件;(3)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4)罪犯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等。經審查,如果上述材料齊備的,應當收案;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通知提請減刑的執行機關補送。6、人民法院審理減刑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起1個月內審理完畢作出裁定;對于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包括減為有期徒刑)的減刑案件,由于案件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1個月。7、減刑的裁定,應當及時送達執行機關、同級人民檢察院以及罪犯本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九條 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第二百七十三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或者發現了判決的時候所沒有發現的罪行,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應當依法予以減刑、假釋的時候,由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并將建議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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