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或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這句話用在潛逃了20多年的“女魔頭”勞榮枝身上是最合適不過的。日前,勞榮枝因涉嫌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案一審當庭宣判;主審法官正義凜然,聽完雙方的最后陳詞,當庭落下正義的法槌,宣判嫌犯勞榮枝犯上述多項罪名成立,數罪并罰,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時隔20多年,7名枉死的亡魂終于可以安息了,6個破碎的家庭也總算得到一絲安慰。這些年他們吃不好、睡不好,等的就是這一天。
這是一份遲來了20多年的正義,超過20年的盼望,是具有歷史意義、值得歡慶的時刻。再次彰顯了我國司法的權威性和公正性;司法不會忘記任何一個受害人,也不會忘記任何一名窮兇極惡的罪犯。
勞榮枝有權提出上訴,但是,正義不會因為她在鏡頭面前的裝傻賣萌、極力扮演受害人的角色而丟失。根據本案一審披露的關鍵證據細節顯示,勞榮枝故意殺人、搶劫、綁架證據確鑿,筆者認為改判的幾率很小。
接下來,我們來看本次庭審披露了哪些關鍵信息……
從1996年起,勞榮枝伙同男友法子英流竄江西、浙江、江蘇、安徽等多地實施暴力犯罪,連續犯下四起轟動全國的重大刑事案件,造成7名受害人無辜慘死,甚至連孩子都不肯放過。手段之殘忍令人汗顏!
1999年,本案同案犯法子英因事敗落網被執行死刑,勞榮枝便開始了長達20年的潛逃生涯,期間隱姓埋名,開始新的生活。
比起那些連生活都成困難的受害人家屬來說,她過著的是詩“情畫意般”的生活。養寵物,種花草,畫畫,彈琴,跳舞……;似乎早就把昔日的罪孽拋至九霄云外了……;
直到2019年年底,潛逃了20多年的“女魔頭”勞榮枝終于落網,再次掀起網絡的關注熱潮;
但這時候的勞榮枝,在鏡頭前竟扮起了柔弱女子形象,不斷地喊冤叫屈,試圖以受害人的身份出現在大眾的視野,博取人們的同情。
然而,如此拙劣的表演,豈能抹掉過去的一些東西?——那就是證據;
本次庭審中,檢察官多方舉證,還原了案情真相,證實了嫌犯勞榮枝綁架殺人搶劫證據確鑿……
01 唯一的“幸存者”舉證
勞榮枝、法子英所犯的四起案件中,常州案被害人劉某是唯一的幸存者。據劉某回憶:勞榮枝與法子英配合默契,綁我的過程中幾乎沒怎么交流!
勞榮枝親自將劉某綁在背椅上,時隔二十多年,在劉某的肩部,依然清晰可見當年被捆綁留下的疤痕。
我去找他老婆拿錢,如果一個小時以后我沒回來,你就把他殺掉,你自己跑……
據劉某陳述,這是勞榮枝離開出租屋時親口對法子英說的,讓法子英把劉某殺掉;但法子英并沒有殺害劉某,反而成了今天指證勞榮枝的關鍵證人。
根據證人陳述,檢察官得出結論,法子英、勞榮枝作案配合默契,具有固定的模式。由勞榮利用假的身份物色作案對象,兩人共同實施犯罪。
02 勞榮枝具有主觀惡性
第四起共同犯罪時,法子英與勞榮枝綁架了受害人殷某,期間,為了逼迫殷某就范,法子英誘騙陸某至出租屋并將其殺害。殷某在恐懼中寫下字條,讓其家人配合。
這張字條上有一行字“她的同伙一定會讓我比剛才那個人死得更快……”
值得一提的是,這行字的字跡與其它字跡完全不同,起初辦案人員懷疑這行這是勞榮枝去殷家時加上去的,但勞榮枝供述時矢口否認。
然而經專業機構鑒定,該送檢字條字跡與勞榮枝筆記本及她寫的實驗樣本字跡為同一人所寫。
在證據面前,勞榮枝只得承認那句話是她后來加上去威脅殷某家人的。充分說明勞榮枝在做這起案子時,具有一定的主觀惡性!
03 殺害陸某是否知情?
起初的審訊中,勞榮枝矢口否認知道殺害陸某一事,表示當時她跟殷某都在臥室里面,對法子英殺害陸某一事,她完全不知情。
經檢察官至案發現場勘查,發現該出租屋房間十分狹窄,臥室與廚房之間距離僅3.1米。按照常理,在這個距離范圍內殺害一個人,勞榮枝當時即便在臥室里面,也不會完全不知情。
筆者觀點:當初法子英殺害陸某,目的就是“殺雞儆猴”做給殷某看的。假如像勞榮枝所說當時他與殷某都在臥室,法子英就達不到震懾殷某的目的,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所以,此處不合理,再次證明了勞榮枝在撒謊,當初殺害陸某她完全是知情的!
04 被害人殷某之死
據法子英行刑前供述,在最后一起犯罪中,他于7月23日早上離開出租屋去取贖金,留下勞榮枝獨自看管殷某。這是兩人事先商量好的,如果法子英12點還沒回來,就由勞榮枝殺掉殷某,然后離開出租屋。
這一次法子英去取贖金時事情敗露,于當天中午11點30分被民警包圍,隨后被逮捕歸案。被抓的法子英根本沒有機會殺害殷某。
可是,殷某最后還是遇害了,7月28日,公安機關根據法子英的供述找到案發出租屋時,在屋內發現了殷某和陸某的尸體。
另外,在法子英此前與律師的會見筆錄中,曾詢問過本案死了多少人??梢姺ㄗ佑σ竽车乃啦⒉恢?。
那么,殷某是誰殺的?這起案子的參與只有法子英和勞榮枝,勞榮枝此前在供述中也提到過,如果不是法子英,那就一定是她,因為本案沒有“第三人”作案。
經專業鑒定,殷某的死亡時間在7月24日左右,當時法子英已經落網。況且勞榮枝寫字條威脅殷某家屬,顯然具備主觀惡性,而且她具備殺死受害人殷某的條件。
檢察官因此指出,在案證據表明,嫌犯勞榮枝具備殺死殷某的動機、時間、空間條件……
05 是否被脅迫?
對于勞榮枝曾辯解稱受法子英脅迫,檢察官指出,勞的辯解邏輯充滿矛盾:
一方面她抱怨法子英沒有人道,自己跟著法子英飽受折磨;一方面又稱法子英很貼心,不但每天接她上下班,還包攬洗衣、做飯等全部家務活;
一方面說法子英會對靠近他的男人施暴;一方面又說法子英逼她坐臺;
一方面說法子英為了保護她,作案時都讓她先走,所以對那些受害人死亡并不知情。另一方面又說遭到法子英的死亡威脅。
一方面稱自己是受害人,希望法子英早日落網;另一方面伙同法子英共同犯罪三年,法落網后不但沒有及時投案自首澄清案情,反而潛逃20多年。
一方面說不屑做這些事情,一方面又以與法子英共同犯罪所得為生。
在日常生活中,勞榮枝行動自由,出入各個場所,法子英很難對其形成人身控制。她有無數次逃跑的機會,但她從來沒有想過逃跑……
每一次作案,都是勞榮枝物色、誘騙作案對象,給法子英提供資料。她與法子英共同作案三年,配合默契,根本不存在被脅迫的說法。
結語:綜合以上幾點,勞榮枝犯罪事實證據確鑿!
在證據面前,狡辯是無濟于事的,如果說狡辯可以脫罪,那這個世界還要法律干嘛?還要正義干嘛?勞榮枝有權力替自己辯解,也有權力提出上訴。但她拿不出確鑿證據來,空口狡辯不會改變她搶劫殺人犯罪的事實。
筆者認為,勞的再次上訴,結果不會改變,司法的權威性和公正性會再一次得到驗證!
法律分析:綁架罪一般是指以勒索錢財為目的綁架他人且情節嚴重的罪行。如果當事人在整個綁架過程中是主謀或者有幫助的行為,就不可能可以脫罪。根據我國法律相關的規定,綁架罪一般處最低五年、最高十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情節嚴重,處最低十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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