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職務犯罪這個名詞里面我們必須了解什么是“職務”。“職務”在我國是一個內涵豐富的,內容復雜的組合性概念。目前在我國的職務分類中主要有:法定職務、事定職務、執行職務、管理職務、決策職務、臨時職務、固定職務、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等等,我國的職務分類大典中記載有:8大類,66個中類,413個小類,1838個職業。在職務這個名詞中,所謂的“職”:就是職責、職權、職掌、這個職業就是“掌管”的意思。“務”呢,就是由職而產生的,所應承擔的任務、事務、也就是具有一定的“職”,就要承擔一定的事物,同時,根據職務的不同,相應地承擔的責任也不同。職務犯罪的概念就是:指 國家工作人員 、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非法活動或者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破壞國家對職務的管理職能,依照刑法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的總稱。 2、職務犯罪的構成及其要件要了解職務犯罪的構成就必須知道一般犯罪的構成我國刑事法律中規定,某一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觀與客觀要件的總和。這種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是法定的是一般犯罪的基本要求。 (1)職務犯罪主體:職務犯罪的主體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一是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二是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三是人民團體中的工作人員、四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2)職務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種心理與心理狀態。 (3)職務犯罪的客體要件:侵害的是國家對職務活動的管理職能。 (4)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我國法律規定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一是利用職務之便;二是濫用職權;三是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務。 3、職務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財產、人事關系等多種實權的國家公務人員濫用職權、謀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層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質特征是以權謀私、權錢交易。主要表現是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經濟犯罪和瀆職侵權犯罪,是腐敗現象最突出的表現。腐敗制造社會矛盾,引發社會沖突,對經濟建設和政局穩定起著破壞作用,使國家和人民身受其害。當中國全面進入現代化進程和市場經濟建設的關鍵階段的今天,反腐敗斗爭是關系到我國改革開放的成敗,關系到黨和國家的興衰命運甚至生死存亡的嚴峻斗爭。隨著高科技的運用和人民法律意識的逐步提高,職務犯罪的特點也就呈現出“犯罪主體特殊性”“犯罪手段隱蔽性”“追求犯罪安全性”“犯罪形式智能化”等多元化特點。其產生和發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微觀層次上個人素質方面的,也有宏觀層次上制度結構方面的。 4、修訂后的刑法規定,檢察機關管轄53種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劃分為三大類: 貪污賄賂犯罪 (第八章);瀆職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貪污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個條文,規定了十二個罪名(394—396)包括:1、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賄罪 4、單位受賄罪 5、行賄罪 6、 對單位行賄罪 7、介紹賄賂罪 8、單位行賄罪 9、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10、 隱瞞境外存款罪 11、 私分國有資產罪 12、 私分罰沒財物罪 。 5、瀆職罪在我國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條規定了34個罪名。包括:1、濫用職權 3、枉法追訴裁判罪 4、 私放在押人員罪 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6、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有七個: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訊逼供罪 (4)暴力取證罪 (5) 虐待被監管人罪 (6)報復陷害罪 (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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