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幾年
(1)犯銷售有毒食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銷售有毒食品罪判刑標準如下:
(1)犯銷售有毒食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食品衛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2、客觀要件,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生產有毒的食品原料的行為;
3、主體要件,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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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怎么判刑?
法律分析:1、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2、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3、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4、單位犯本罪的,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指:(一)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四)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第七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第十七條 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
新刑法銷售有毒食品罪既遂怎么判?
新刑法銷售有毒食品罪既遂怎么判?新刑法銷售有毒食品罪既遂的判處是: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銷售假藥罪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銷售有毒食品罪既遂怎么量刑?
法律分析:1、如果沒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后果也沒有其他嚴重情節且生產、銷售數額二十萬以內的情況下,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有其他嚴重情節”,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 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
(二) 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 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 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 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六) 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七) 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
(八) 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于嬰幼兒食品的;
(九) 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十)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強或者含量高的;
(十一)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一) 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二) 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 造成十人以上輕傷、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 造成三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五) 其他特別嚴重的后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 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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