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減刑所適用的對象應該是被判處管制、拘役等自由刑的罪犯,在此基礎上,罪犯在執行刑罰期間,遵紀守法,認真遵守監規,服從管教,接受勞動教育改造,有悔罪表現的,又或者是有立功表現的,按照法律規定,是可以減刑的。對于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依法應當減刑。其中,重大立功表現是指以下情形:
一、發現他人要實施重大犯罪活動,阻止其活動的;
二、向有關機關檢舉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不管是監獄里面還是監獄外面的犯罪活動,經過查證確為事實的;
三、刑罰執行期間,在發明創造領域有新的發明創造(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除外),或者有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有舍己救人行為的;
五、救災搶險中表現突出的;
六、除以上情形外,在刑罰執行期間有其他對國家、社會有重大貢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減刑的具體執行方式作了詳細的規定,包括減刑從什么時候開始、一次減刑多少、減刑間隔期限是多久等。其中關于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不受該規定關于減刑的起始時間和減刑的間隔時間的限制。
綜上所述,被判刑后想要減刑快的,遵守法律法規,認真悔改是必須的,然后就爭取重大立功,就有可能快速減刑。
法律分析:減刑,是指對原判刑期適當減輕的一種刑法執行活動,面向社會公開。只要犯罪分子被判處在監獄里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的時候,就會有減刑的機會,但是減刑是有一定的條件的,不能隨意減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被判刑后能不能 減刑 ,要看符不符合減刑的條件而定,法律規定的 減刑條件 如下: 1、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 立功 表現的,可以減刑; 2、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法律客觀:根據《 刑法 》第79條規定: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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