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申訴條件規定是怎樣的?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刑事申訴的時效是多久?
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后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三、刑事案件委托律師申請申訴的費用是多少?
刑事案件委托律師申請申訴的費用不是法定的,律師收費主要和以下因素有關: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辦理法律事務所需律師人數和承辦律師的業務能力;
(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
(五)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六)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七)辦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四、刑事案件申請申訴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請求、申訴事實與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后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
申訴跟上訴是完全不一樣的,在刑事案件中,一審判決書出去之后不會馬上生效,當事人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上訴,但是,申訴的前提條件是相關的判決或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所以,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原判決或原裁定有問題的,不能啟動申訴程序。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是有申訴期的。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
一、刑事申訴的時間和次數限制
(一)刑事申訴的時間限制
刑事申訴是審判監督的表現形式之一,它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發現確有錯誤,需要對案件進行審理時所適用的審判程序;是事后進行審查的監督性程序,不具有審級性質;是一審、二審程序以外的,具有補救性的特殊程序。申訴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項訴訟權利,是當事人行使訴權的表現。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刑事申訴時效,只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
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后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二)刑事申訴的次數限制
(1)申訴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訴一次;
(2)對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如果沒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刑事案件,申訴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條 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申訴有時效,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 刑罰執行完 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這說明一般申訴時效為兩年。超過兩年的,但是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九條,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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