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違法行為處罰標準
賭博違法行為處罰標準如下:
1、參與賭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治安處罰,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若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3、參與賭博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賭博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1、參與賭博的動機和目的。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獲取錢財的目的;
2、涉賭數額及參賭次數。有些親戚朋友、鄰居之間偶爾賭博也有輸贏,但輸贏不大;有些經常聚賭,但涉賭數額很小,參賭者并不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
3、行為人系賭頭、賭棍、賭場業主還是一般參賭群眾;
4、參賭人員身份及參賭人員之間的關系。 如果參賭人員都是親戚朋友、同事、鄰居、鄉親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進行處理。
參與賭博怎么處理
參與賭博分為以下幾種情況處罰:
1、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3、構成賭博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賭博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賭博罪的量刑標準為:犯賭博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構成要件為:
1、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
2、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參與賭博的處罰標準
參與賭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擴展資料:
對比區別
針對群眾關心的賭博行為和群眾娛樂活動如何區分的問題,公安部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專項行動辦公室有關負責人作出了解釋:
1、看是否從中抽頭獲利,構成賭博罪客觀上以“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以賭博為業”三種行為為限。“聚眾賭博”,是指組織、召集、引誘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獲利的行為。“以賭博為業”,是指經常進行賭博,以賭博獲取錢財為其生活或者主要經濟來源的行為。“開設賭場”,是指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群眾娛樂不存在從中抽頭獲利。
2、看彩頭量的多少,根據個人、地區經濟狀況及公眾接受的消費水平而定。
3、從主觀方面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它是構成賭博罪的主觀要件;群眾娛樂以休閑消遣為目的。
4、從主體上看,群眾娛樂多是家庭成員、親朋好友間進行。
賭博的行政處罰標準是什么?
賭博的行政處罰標準是根據行為人的具體行為處以罰款以及拘留。參與賭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治安處罰,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賭博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一、賭博的行政處罰標準是什么? 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治安處罰。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由于治安管理處罰法并未明確“賭資較大”的具體標準,因此,多地出臺地方標準,并以此作為執法依據。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準》規定,個人賭資在人民幣100元以上的,屬賭資較大; 山東省公安廳印發的《山東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是指人均參賭金額在200元以上或者當場賭資在600元以上; 《吉林省公安廳關于辦理賭博違法案件裁量標準的指導意見》,將“賭資較大”定義為個人平均賭資數額在5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或者現場收繳賭資總數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8000元的; 《福州市規定》賭資較大,以個人賭資200元為起點,個人賭資難以區分的,以平均賭資計算;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二、賭資過大的設立參考依據 有四點可以作為設置標準的參考依據:看行為主體,如果是五代以內的血親,可以認定為娛樂;看時間,如果是在下班或者節假日打麻將,應視為娛樂;看金額,應征求民意后應作出合理的規定;看參與人員的工作性質,在職人員曠工打麻將視為賭博,無業人員以此為生視為賭博,離退休人員可適當放寬標準。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提到,為依法懲治賭博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就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出解釋。 值得注意的是,因為有賭博行為并不一定就是構成賭博罪,如果不入罪,也不意味著這種行為是值得提倡的。由此,我國有相應地行政法規與之銜接。賭博行為嚴重但不構成犯罪的,往往會進行行政處罰,但是無論如何我們都是需要及時的規范自己的行為的。 關于賭博的立案標準,我國的每個地區都有所區別,實際情況還得按照所在為標準,但是無論如何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生活中不要參與這類非法賭博活動,不管是打賭還是小賭都“傷身”,同時還傷害到一個家庭,不少家庭因為這個而導致破裂,娛樂需要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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