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虐待兒童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對兒童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兒童受國家保護,禁止虐待兒童。雖然我國刑法目前并沒有專門規定虐待兒童罪。但是,這并不意味著虐待兒童的行為都不會構成犯罪,因為在刑法當中規定了虐待罪,所以當對兒童實施虐待的行為情節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時,法律會作出相應的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第二百六十條之一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分析:刑法沒有虐童罪這樣的罪名,所謂的虐童罪也是按照刑法第260條虐待罪來定罪量刑的。致兒童重傷或者死亡的,刑法中規定的是處兩年以上到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所以,最高的量刑肯定是不會超過七年的有期徒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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