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
盜竊刑事拘留一般天數要視情況而定:
1、因盜竊被刑事拘留的具體時長,需要根據盜竊犯罪的具體情節、復雜程度、公安機關偵查進度等因素判斷,盜竊刑事拘留一般7天至14天可以放。
2、最長拘留時間不超過37天,盜竊案件的立案標準是盜竊公私財物一千元以上。
3、不同省市立案標準會結合經濟發展情況制定。
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盜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盜竊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盜竊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盜竊罪算證據充分如下:
1、收集監控錄像畫面作為控告犯罪嫌疑人的有效證據。
2、收集有效錄音作為控告犯罪嫌疑人的證據。錄音時雙方必須在不受任何限制的情況下自由談話,另外錄音內容需清晰、并在錄音時盡量稱呼對方姓名以增加錄音可信度,且錄音必須是真實、未經過改造或剪接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
3、收集犯罪現場中屬于的犯罪嫌疑人的痕跡作為有效證據。
4、收集有效物證可以作為控告犯罪嫌疑人的證據。
5、證人的證詞也可作為控告犯罪嫌疑人的有效證據。
6、若是搜查到犯罪嫌疑人藏有贓物的地點,可以將贓物作為有效證據。
7、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可以作為證實犯罪嫌疑人犯下罪行的證據之一。若犯罪嫌疑人有明顯悔改的跡象,并且承認了犯下盜竊罪行的事實,那么其供述也是可以作為證明犯罪嫌疑人盜竊的證據之一。
8、通過警方的幫助獲取的扣押清單、破案說明等可作為書證。
綜上所述,盜竊的行為是分其情節是否嚴重,嚴重的是要追討刑事責任的,其處罰力度也是最大,拘留的天數也是最長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盜竊拘留一般多少天
構成盜竊罪一般拘留三日,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四日。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民事主體實施了盜竊行為,導致了其他的民事主體的權益受到侵害之后,將會被盜竊行政拘留15天,在期限屆滿之后,該民事主體就會恢復自由權。此種情形的行政拘留是不會留下案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涉嫌盜竊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
盜竊刑事拘留最多三十七天;根據《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提請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也就說,一般情況下,刑事拘留不超過14天。同時,《刑事訴訟法》還規定: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即在特殊情況下,刑事拘留期限可以延長到37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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