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準逮捕后還可以取保候審嗎
法律主觀:
一、如果已經(jīng)由檢察院批捕,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委托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取保候審的規(guī)定及公安部關于取保候審的規(guī)定,對于下列情形一般不得給予取保候審:1、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jié)嚴重的犯罪嫌疑人。2、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不得取保候審。3、以自傷、自殘方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4、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但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或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xù)偵查的除外。二、即使犯罪嫌疑人在被批捕后,只要不屬于以上情形,可以由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委托律師來為自己申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申請是否可以通過,需要等待司法機關的審查認定。若司法機關同意取保候審申請,則需要按要求提供保證人或提交保證金。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批準逮捕了還能取保嗎
能。只要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批捕后也能取保候審的。只要在沒有下判決前,依法都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決定權在辦案機關,現(xiàn)實中逮捕以后,取保候審的難度很大,最佳時機是在逮捕以前,如果逮捕以后,依法也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或者向檢察院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爭取。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二、檢察院批捕的時效是多久?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jù)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zhí)行,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綜上所述,對于刑事犯罪嫌疑人,檢察院根據(jù)情況可以批捕,將其關押在看守所。在羈押階段,嫌疑人出現(xiàn)取保的法定條件,家屬或者代理律師可以幫其申請取保。檢察院拿到申請材料后核實,如情況屬實,則將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jù)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檢察院批捕后還能取保嗎
檢察院批捕后還能取保,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可以取保候審:
1、因為可能被判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不可能取保候審;
2、被判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串供、妨礙偵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能取保候審。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未經(jīng)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lián)系方式發(fā)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jù)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guī)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zhí)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guī)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qū)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jiān)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guī)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人逮捕了還能取保候審嗎
人逮捕了還能取保候審,但是只有部分情形。
逮捕之后正常情況下不能取保候審,因為逮捕的條件是嫌疑人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所以才予以逮捕,因為不適合取保或者監(jiān)視居住的條件。但是如果被逮捕的嫌疑人有下來情形的話,那么還是可以取保候審的: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5、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jīng)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jù)不足的;
6、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采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所需材料如下:
1、人民檢察院在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以“保證人擔保形式”的取保候審措施后,在通知公安機關時,應將有關的法律文書、案由、取保候審人的基本情況、保證人的基本情況等(如果是以“保證金擔保形式”的取保候審的,除上述材料外,還應增加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材料一并送到取保候審人居住地同級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二十四小時內將這些材料移送到取保候審人居住地派出所,由派出所指定專人對取保候審人進行監(jiān)督、考察,并定期報告公安機關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
2、擔保人在取保候審人的取保候審人期間,不愿意擔保或喪失擔保條件,應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人民檢察院在收到公安機關轉來的申請后三日內責令取保候審人重新確定保證人,如果保證人違反規(guī)定,應對保證人處以罰款;
3、取保候審人以保證金形式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違反有關規(guī)定,應沒收其保證金,人民檢察院應視情節(jié)、后果作出具結悔過,重新繳納保證金,監(jiān)視居住地或逮捕的決定。在取保候審屆滿時,取保候審人沒有違反規(guī)定,應退還保證金,同時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另外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決定。
綜上所述,人逮捕了還能取保候審,但是只有部分情形。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xiàn)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jù),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jīng)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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