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在公訴刑事案件中,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是由公訴方承擔舉證責任,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在審判中,公訴方要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實,而且其證明要達到法定的標準。而在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這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體現。
一、刑事訴訟中誰來舉證
司法機關或某些當事人應當收集或提供證據證明應予認定的案件事實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張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認定、主張不能成立的危險。
證明責任所要解決的問題是,訴訟中出現的案件事實,應當由誰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以及在訴訟結束時,如果案件事實仍然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應當由誰來承擔敗訴或不利的訴訟后果。
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應當承擔收集證據,提供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法律責任。
二、刑事訴訟中哪些問題需要舉證
需要用證據加以證明的與刑事案件有關的各種問題,既包括需要證明的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實,也包括需要證明的與刑事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凡是與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有關的一切需要證明的事實,都是證明的對象。
刑事訴訟證明對象所要解決的中心問題是恰當地確定證明的范圍。確定證明對象,對于公安司法人員明確具體案件需要證明的各種問題,以便有目的、有重點、有計劃地調查收集證據,及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情況,正確適用法律來處理案件具有重要價值。如果對于案件的證明對象不明確,對于需要證明的問題沒有及時地去調查收集證據,而對于不需要證明的問題,卻花費了很多時間和精力去調查收集證據,這樣做的結果,不僅拖延了訴訟時間,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費,而且會錯過有利時機,影響及時調查收集證據,查明案情,及時、正確處理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刑事訴訟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刑事訴訟舉證責任由誰承擔一、刑事訴訟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1、刑事訴訟舉證承擔責任如下:
(1)公訴案件案件一律由檢察院負責舉證;
(2)對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最輕的證據,辯護人和被告人有舉證權;
(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地位相當于原告,應當承擔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不能舉證或者證據不被采信的,應當撤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二、刑事訴訟的程序有哪些
刑事訴訟的程序有以下:
1、立案,法律無小事,一旦進入司法程序,所消耗的成本是不小的,所以在收到相應的材料之后,有關的司法機關就會對材料進行甄選,看是否有構成刑事犯罪,或者說這是當事人誤報,將民事或者是行政案件當成刑事案件,這樣的話就不會浪費警力和司法力量;
2、偵查,在確定了就是刑事案件之后,就要由專門的司法機關出動了,對有關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調查了,了解情況,搜集證據,或者是為了防止有流動性的犯罪嫌疑人逃竄、有破壞性的犯罪嫌疑人再度進行犯罪,而采取一些強制性措施;
3、起訴,在搜集完全證據,已經有很大把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定罪,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一般是由公安機關提起,當然了,個人也可以提起,但是刑事犯罪情節一般都是比較嚴重的,所以一般是由公安機關提起訴訟;
4、審判,在公安機關或者是個人提起了訴訟之后,法院方面根據證據和有關的法律,按照有關的程序步驟,對案件進行梳理,最后裁定誰是犯罪主體,以及各自要接受什么樣的刑罰;
5、執行,在法院方面做出了相關的裁定之后,就由公安機關對裁定的內容進行執行,判有期徒刑的就抓捕入獄,該罰款就罰款,有效的執行能夠確保法律的尊嚴。
刑事訴訟由誰舉證
刑法中是否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刑法中不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刑法的舉證責任,由公訴機關或者自訴人承擔。
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
1、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是基于一定價值取向而規定的不可反駁的立法推定。然而,這并不是說,根據已經掌握的證據,被告人無罪的可能性大于有罪的可能性,所以要推定其無罪。無罪推定的目標是要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是要保障司法的公正,是要把“無罪者被錯判有罪”的可能性限制到最低的水平。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價值取向;
2、公訴案件由公訴方承擔舉證責任在公訴刑事案件中,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是由公訴方承擔舉證責任,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在審判中,公訴方要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實,而且其證明要達到法定的標準。被告人既沒有義務向法庭證明自己有罪,也沒有義務向法庭證明自己無罪。換言之,被告人可以不向法庭提供任何證據,僅對公訴方提出的證據進行質疑,就是完成了辯護的任務。被告人甚至可以不做任何辯護,法庭也不能因此就做出對被告人不利的判決;
3、自訴案件由原告方承擔舉證責任在自訴刑事案件中,原告人即自訴人承擔舉證責任,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這也是司法活動中“誰主張誰舉證”基本原則的體現。如果自訴人不能用充分證據證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實,在開庭審判之前,法官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者用裁定駁回其起訴;經開庭審理之后,法官則應當判決被告人無罪。
證據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綜上所述,自訴人舉證不能或不充分,就要承擔敗訴的后果。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在刑事訴訟中一般是有控方舉證,在特殊的情況下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人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如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范圍】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訴案件審查后的處理】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自訴案件的證明責任
法律分析:自訴案件的證明責任由自訴人承擔。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提出反訴的,對于其反訴主張,被告人又具有自訴人的訴訟角色,負有相應的證明責任。
在自訴案件中,經人民法院審查缺乏罪證的,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經說服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根據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后,對于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關證據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可以依法調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四十六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第五十一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一百一十四條 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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