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后是否還會判刑,具體如下:
1、取保候審跟坐不坐牢沒有必然關系,如果取保候審期限屆滿,解除取保,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案件結束,這種情形是不需要再坐牢了;
2、如果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檢察院起訴至法院,經法院審理宣判緩刑,這種情形雖然判刑,但是因為是緩刑所以也不需要坐牢;
3、如果取保候審期滿起訴至法院,經法院審理宣判實刑,那么這種情形就是要坐牢的。
取保候審仍然屬于一種強制措施,區別于無罪釋放,最終的處理結果還是具有不確定性的。
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如下: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采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6、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7、提請批準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8、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取保候審的方式有以下兩種:
1、提出保證人擔保。也就是說,被取保候審人要提出一個符合條件的人作為自己的保證人,該保證人要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擔保被保證人能夠做到隨傳隨到。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保證人不及時報告的,要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提供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繳納一定數額的現金作擔保。如果違反有關規定,保證金就會被沒收,并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繳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有關規定,取保候審結束時,應當退還保證金。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一、在取保候審后還會判刑嗎?
取保候審之后可能還會判刑的,因為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并不代表不會判決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會不會坐牢還要司法機關進一步審理后判決才知道。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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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保候審的案子從公安局到檢察院要多久?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因為案件的情況不一樣,偵查終結就應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一般需要兩個月左右的時間。取保候審的期限不超過十二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申請取保候審的案子從公安機關到人民檢察院可能需要一個月到兩個月的時間,刑事案件的流程包括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取保候審之后可能還是會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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