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一年到期后公安的處理是: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解除取保候審,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和有關單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取保候審 最長期限是一年,超過這個限期的應當視為自動解除。當事人未接到通知,可以向公安機關進行咨詢或者聽候消息。如果長時間沒有消息的話,應當是撤案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對取保候審的 犯罪嫌疑人 ,根據案情變化,應當及時 變更強制措施 或者解除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十五日前,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金擔保方式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檢察院解除取保候審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退還保證金。
法律分析:取保候審一年后,一般會解除取保候審或變更強制措施。
1、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取保候審規定也沒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期限屆滿應當解除取保候審并退還保證金。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需要繼續偵查的,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退還保證金。
3、對于應當繼續進行刑事訴訟的,可以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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