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窩藏罪的司法解釋
包庇窩藏罪是指在知道他人犯罪事實的情況下,為其提供幫助、庇護或隱瞞犯罪事實,或者為其提供藏匿、轉移、銷毀犯罪所得等條件,或者為其提供偽造、毀滅證據的條件,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包庇罪和窩藏罪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對于包庇窩藏罪的司法解釋,最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包庇、窩藏、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毒品犯罪司法解釋”)。
根據毒品犯罪司法解釋,包庇罪和窩藏罪的定罪量刑要視情節輕重而定。一般情況下,包庇罪和窩藏罪的刑期較短,但如果情節嚴重,比如包庇、窩藏的犯罪所得數額巨大,或者對于犯罪的實施起到了重要的幫助作用,那么刑期就會相應加重。
此外,毒品犯罪司法解釋還規定了一些具體的情形,如“包庇、窩藏的毒品數量較大或者質量較高”,“包庇、窩藏的毒品來源、去向不明”,“包庇、窩藏的毒品系經他人制造或者販賣”的,都是情節嚴重的情形,應當依法從嚴懲處。
總之,包庇窩藏罪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其定罪量刑要根據情節輕重而定。同時,司法解釋也為包庇窩藏罪的定罪量刑提供了具體的規定和解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窩藏、包庇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 窩藏、包庇罪 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1、根據 刑法 第310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加重處罰事由:犯窩藏、包庇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 這里的情節嚴重,是指窩藏、包庇的客體是危害嚴重的犯罪分子;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數較多的;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時間較長,致使犯罪分子長期逍遙法外的;多次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 二、窩藏 包庇罪 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體方面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 刑事訴訟 活動。犯罪對象是各種依照刑 法規 定構成犯罪的人。 (二)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行為時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開始實施窩藏時,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的人后仍然繼續實施窩藏行為的,構成本罪。實踐中常見的窩藏方式有: 1、把犯罪分子藏匿于一定的處所,至于處所是否為行為人所有或占有、使用對窩藏行為的性質沒有影響。通過藏匿,使犯罪分子不容易被其它人發現,特別是不被司法機關發現,從而達到逃避刑事處罰的目的。 2、為犯罪分子提供錢財、衣物、食物及其它物品、使犯罪分子在逃跑過程中不為生活所困,更利于犯罪分子長期躲避,這是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除藏匿行為以外,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方式。 3、其它幫助犯罪的人逃匿的行為,如為犯罪的人指示逃跑踐線和方向等。 (三)主體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 窩藏罪 在主觀上必須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行為,過失不構成窩藏罪。區分窩藏的故意和過失的關鍵在于: 1、行為人是否明確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確告知行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2、行為人是否應知道他人犯罪,如從他人的言談舉止和向行為人提出的種種要求中推斷出來。 3、窩藏行為是否違背了行為人的意志。 雖然從上文可以看出,認定窩藏罪主要是從構成該罪的四個犯罪要件上著手,但在具體的實踐中,還要結合行為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綜合考量。如果行為人并不知道對方是有罪的人或是因受欺騙、蒙蔽而為其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作虛假證明的,不能認定其在主觀上具有故意,因而也就不能認定為窩藏罪,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窩藏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窩藏罪的構成要件是:
1.主體要件。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必須出于故意。
3.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對象是各種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人。
4.客觀要件。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為。
窩藏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對象是各種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人。
2、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為。窩藏,是指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使司法機關不能或者難以發現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外,向犯罪的人通報偵查或追捕的動靜、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裝的用具等等,也屬于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在司法機關追捕的過程中,行為人出于某種特殊原因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已冒充犯罪的人問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為自己為原犯罪人的行為的,也應認定為本罪。包庇,應限于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人。窩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經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潛逃未歸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機關羈押而脫逃的未決犯與已決犯。
3、主體要件
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明知是犯罪人的,當然成立本罪;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不明知是犯罪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繼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也成立本罪。
窩藏罪量刑標準是什么呢?
窩藏罪量刑標準是:
(1)犯了窩藏罪的,犯罪嫌疑人會被人民法院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會被人民法院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窩藏、包庇行為是在被窩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實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產生的,即只有在與犯罪人沒有事前通謀的情況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為人事前與犯罪人通謀,商定待犯罪人實行犯罪后予以窩藏、包庇的,則成立共同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窩藏罪的認定標準
窩藏罪的認定標準,具體如下:
1、客體要件,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
2、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窩藏犯罪人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為故意。
窩藏罪量刑標準為:
1、構成窩藏罪,情節不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如果構成窩藏罪具有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窩藏罪主要表現為給明知是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或者提供錢財等行為。
包庇罪和窩藏罪的區別在于二者的行為模式和侵犯的法益不同。具體而言,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具體包括窩藏罪和包庇罪,窩藏罪與包庇罪兩罪的主要區別在于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因此對于兩種罪名的處罰也是不一樣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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