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 一、 民事責任 1、對公司其他股東的民事責任。 根據《 公司法 》第35條,第43條等規定,除股東之間或者 公司章程 另有約定外,股東應當按照其出資比例享有分紅權、優先認購權及表決權等權利。可見,股東平等是《公司法》的重要原則。如果股東抽逃出資,將會損害其他股東及公司的利益。因此,在此情況下,可以參照《公司法》第28條第2款和第84條第2款之規定,已經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根據公司章程之規定,要求抽逃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根據《公司法》第152條之規定,在公司怠于行使其追償權時,代表公司提起間接訴訟,要求將抽逃的資金退還公司。 2、對公司的民事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2條之規定,公司具有財產、名義和責任獨立的特征。同時根據《公司法》第36條和92條之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發起人、認股人不得抽逃出資,即不得抽回股本。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嚴格分離是公司法人人格獨立的前提和顯著特征。股東在出資后又抽逃出資的,構成對公司法人獨立財產權的一種 侵權 行為,抽逃出資的股東應當對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公司可以起訴抽逃出資的股東,要求其歸還所抽逃的出資及賠償由此給公司所造成的損失。 3、對公司 債權人 的民事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3條之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股東以其出資或者認購的股份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可見,公司的資產是實現公司債權人權益的重要保障,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一定程度上嚴重侵害了債權人利益的實現。同時,抽逃出資的行為是一種民事欺詐行為,理應獲得賠償。 二、行政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201條之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并針對具體情況給予一定數額的罰款。根據《公司法》第212條等相關法條之規定,如果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一定期限未能開業或者開業后停業及不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等,公司登記機關可以采取吊銷 營業執照 或者罰款的處罰。 三、刑事責任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159條之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將受到刑罰的制裁,構成抽逃出資罪。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抽逃出資是違法的,如果出資人有抽逃出資行為的,需要承擔民事違約責任,構成抽逃出資罪的,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1、民事責任根據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一旦履行了出資義務,股東出資的財產即轉為公司財產,股東抽逃資金實質上是不法侵占公司財產。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確定,股東應當在抽逃出資額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2、行政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01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71條之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故,對構成抽逃出資的股東,將被要求將所抽逃的出資款項全額返還公司,并將被施以行政處罰。3、刑事責任(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9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依據最高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年4月18日)的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1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②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③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④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涉嫌構成抽逃出資的股東,如果其抽逃出資的同時,存在著前述規定之特定的情形,即給債權人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或者致使公司資產抵債或無法正常營業;或者合謀抽逃出資;或者進行違法活動;以及或者因抽逃出資被行政處罰兩次后,又抽逃出資的,則涉嫌構成抽逃出資罪,并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僅僅存在著抽逃出資的事實,并沒有造成后果或者有前述規定之情形,即使其抽逃出資的數額巨大,則根據現行法律及其政策規定看,仍然不宜作為抽逃出資罪定罪處罰。
《 公司法 》第二百零八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欺騙 債權人 和社會公眾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九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民事責任 : ①根據公司或其他股東的要求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 承擔連帶責任 。 ②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 公司債務 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連帶責任。 ③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降該發起人的出資收回以償還改第三人,發起人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后又不能不足出資時,第三人對發起人返還出資本息、連帶賠償公司債務之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2)行政責任: ①《公司法》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一下的罰款。 ②《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對于抽逃出資的企業,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予以 警告 、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 營業執照 》的處罰。 (3)刑事責任: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法構成 抽逃出資罪 。犯罪人為自然人的,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淡出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7%以下 罰金 ;犯罪人為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條
抽逃出資罪的量刑標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或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 第四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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