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是哪些
1、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是: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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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是怎樣的
1、絕對無刑事責任年齡,即不滿14周歲的,對任何犯罪都不負刑事責任。
2、減輕刑事責任年齡,即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即已滿16周歲的,犯任何罪,都必須負刑事責任。但犯罪時未滿18周歲,不適用死刑。
4、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即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要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法律分析:1、未滿14周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2、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的情形;3、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4、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5、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6、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8、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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