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
根據現行《刑法》規定,目前剝奪政治權利這一刑罰附加刑由兩個執法機關來執行:
1、在主刑執行期間,由監管場所執行。犯罪分子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判決生效后,除余刑一年以下在看守所服刑以外,其他送往監獄接受教育改造和強制勞動改造。若被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刑法》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這時就由監管場所(看守所、監獄)施行對其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
2、由公安機關執行。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其主刑的,如其被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由公安機關同時執行。對單處剝奪政治權利、刑滿釋放后及假釋起開始執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執行。
在實踐中,因監獄和地方工作銜接等原因,被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刑罰的犯罪分子在主刑執行完畢釋放后,監獄機關和審判機關未將有關法律文書及時傳遞、送達執行地的公安機關和檢察院,以致于剝奪政治權利人員漏管的現象還客觀存在。
法律依據:《刑法》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法律分析: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由人民法院將判決書、執行通知書送到犯罪分子戶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通知本人,并向有關群眾公開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復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第五十六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條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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