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算共同犯罪
我們知道所謂的共同犯罪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具有一定的法律特征。那么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情形有哪些?接下來由的我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哪些情形不算共同犯罪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一、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據共同犯罪的構成條件,要注意常見的不構成或不作為共犯處理的幾種情形:
(1)共同過失犯罪行為不成立共同犯罪。 即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的,不屬于共犯,只需根據個人的過失犯罪情況分別負相應的刑事責任即可。 (2)一方故意與一方過失的犯罪行為不成立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實施共同的危害行為,但罪過形式不同,即一人為故意犯罪,一人為過失犯罪,雖然兩人的行為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但不屬于共同犯罪。具體包括這樣的兩個方面:一是過失地引起或幫助他人實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幫助他人實施過失犯罪。此種情況下,也是根據各人的罪過形式和行為形態,分別負相應的刑事責任。例如,醫生甲故意將藥量加大十倍,護士乙在給病人服藥時注意力不集中,沒有發現這一常識性的錯誤,致使病人用藥后很快死亡。此案例中,醫生是故意殺人罪,護士是醫療事故罪,不能成立共犯。 (3)實施犯罪的故意內容不同不成立共同犯罪。 該不同的罪過內容能夠決定行為性質不同,如甲乙共同用木棍打擊丙,甲出于殺人的故意,而乙僅出于傷害的故意,結果由于甲打擊丙的要害部位而導致丙死亡,此時二人所有共同的行為,但由于沒有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構成共犯關系,甲構成故意殺人罪,乙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該罪過內容的不同并不足以影響行為定性,則可以構成共同犯罪,如一方出于直接殺人故意,另一方面為間接故意,二人共同實施殺人行為的,可以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共犯。 (4)同時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所謂同時犯,即指沒有共同實行犯罪的意思聯絡,而是在同一時間同一場所實施行同一性質的犯罪行為,對此應作為單獨犯罪分別論處。如甲乙不約而同地意圖殺害丙而向丙射擊,甲沒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則甲應負故意殺人罪(未遂)的刑事責任,而乙則故意殺人罪(既遂)的刑事責任。 (5)實行過限行為不屬于共同犯罪。 所謂實行過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圍之外的犯罪行為,這部分過限不屬于共犯范疇。共犯人超過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對其他罪只能由實行該種犯罪行為的人獨自負責,其他共犯人對此不負刑事責任,范疇這就是實行過限理論。如甲、乙密謀共同盜竊,甲在門口望風和接應,乙進入房間竊取財物時,又看到一熟睡的婦女,乘機強行發生性關系。則該強奸行為即屬于實行過限行為,不要作為共犯處理,應由實行行為人乙單獨負刑事責任,即甲以盜竊罪論處,而乙則以盜竊罪和強奸罪并罰。同此類似而比較常見的還有共同盜竊行為過程中,經常出現一人因抗拒抓捕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從而轉化為搶劫罪,但其他共犯人仍以盜竊罪論處的情形。 (6)事前無通謀的事后幫助行為不成立共犯。 事前無通謀的事后幫助行為主要是指事后窩藏、包庇、窩贓、銷贓等行為,對此,不構成共同犯罪。因為在事先無通謀、在犯罪實行過程中也無通謀,故缺乏共犯的主觀條件,對這種事后幫助行為應單獨定罪。二、共同犯罪的法律特征: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法律規定明確、簡煉而內容深刻。依此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共同犯罪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征: (1)犯罪主體必須是在二人以上,無論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或者兩個以上的單位,或者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單位,均可以構成共同犯罪。作為自然人構成的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犯罪客觀方面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包括實行行為、組織行為、幫助行為等,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標,彼此聯系、互相配合,結成一個有機的犯罪行為整體,各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由一個共同的犯罪目標將他們的單個行為聯系在一起,形成一個有機聯系的犯罪活動整體。
不構成共同犯罪的幾種情形
法律分析:1.共同過失犯罪行為
即二個以上共同過失犯罪的,不屬于共犯,只需根據個人的過失犯罪情況分別負相應的刑事責任即可。
2.二人以上實施危害行為
即一個為故意犯罪,一個為過失犯罪,兩個的行為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具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過失地引起或幫助他人實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幫助他人實施過失犯罪。此種情況下,也是根據各人的罪過形式和行為形態,分別負相應的刑事責任。
3.實施犯罪時故意內容不同的
該不同的罪過內容能夠決定行為性質不同,如甲乙共同用木棍打擊丙,甲為殺人的故意,乙為傷害的故意,結果由于甲打擊丙的要害部位而導致丙死亡,此時二人雖然有共同的行為,但由于沒有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構成共犯關系,甲構成故意殺人罪,乙構成故意傷害罪。當然,如果該罪過內容的不同并不足以影響行為定性,則可以構成共同犯罪,如一方出于直接殺人故意,另一方為間接故意,二人共同實施殺人行為的,可以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共犯。
4.同時犯
即指沒有共同實行犯罪的意思聯絡,而是在同一時間針對同一目標實行同一犯罪,對此應作為單獨犯罪分別論處。如甲乙不約而同的意圖殺害丙而向丙射擊,甲沒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則甲應負故意殺人罪(未遂)的刑事責任,而乙則負故意殺人罪(既遂)的刑事責任。
5.實行過限行為
即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行為,不構成共犯。共犯人超過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對其他罪只能由實行該種犯罪行為的人獨自負責,其他共犯人對此不負刑事責任,理論上稱之為“實行過限”。
6.“片面共犯”不宜作為共犯處理
所謂片面共犯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共同造成一危害結果,但雙方沒有犯意聯系,一方知道對方的行為與性質,但對方卻對此不知,雙方的犯意聯絡不是共同的而是片面的。“片面共犯”是否作為共同犯罪處理,理論上尚有爭議,我國刑法中處于通說地位的是“否定說”,即“片面共犯”情形不宜作為共同犯罪處理。
7.事后通謀的窩藏、包庇、窩贓、銷贓等行為
因為在事先無通謀、在犯罪實行過程中也無通謀,故缺乏共犯的主觀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哪些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
在成立 共同犯罪 的時候,自然在人數上面就有所要求,一般至少是兩人,否則就不能認定為共同犯罪。不過有些情況下,雖然犯罪的人數在兩人以上,但其實并不能認定為共同犯罪。那么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哪些情況下不構成共同犯罪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共同犯罪的形式有哪些?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形成、結構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間結合的方式。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共同犯罪的形式作不同的分類。主要包括以下四種分類: 1.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 刑法 分則規定的一個人能單獨實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如 盜竊罪 ,既可以由一個人實施,也可以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對任意共同犯罪,應根據刑法分則的有關具體犯罪的規定并結合總則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定罪量刑。 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則規定必須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才能構成的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二人以上,一個人不可能單獨構成犯罪。 ? 2.事先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先無通謀的共同犯罪 根據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可以將共同犯罪分為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 事先通謀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在著手實行犯罪前已經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事先無通謀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在著手實行犯罪之時或實行犯罪的過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 3.簡單共同犯罪和復雜共同犯罪 根據共同犯罪人之間是否存在實行行為與非實行行為的分工,可以將共同犯罪劃分為簡單共同犯罪和復雜共同犯罪。 簡單共同犯罪,簡稱共同正犯,也可稱為共同實行犯,指各共同犯罪人都直接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具體犯罪客觀方面行為的共同犯罪。 復雜共同犯罪,簡稱復雜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間存在著實行行為與非實行行為分工的共同犯罪。非實行行為具體包括教唆行為、組織行為和幫助行為。 4.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根據有無組織形式,可以將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簡稱一般共犯,又稱非集團性共犯,指沒有特殊組織形式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也稱有組織的共同犯罪,通稱犯罪集團。根據刑法第26條第2款的規定,犯罪集團,是指3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 二、哪些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 根據上述對共同 犯罪構成 特征的分析,可知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二人以上的共同過失行為造成一個危害結果的,不構成共同犯罪。應分別定罪處罰。如醫生甲馬馬虎虎,將病人的處方開錯,開了兩種不能匹配使用的注射針劑,藥劑師乙也不按規定認真審查處方,將針劑交給注射護士丙,護士丙也不認真審查,就為病人注射了該兩種針劑,結果導致該病人嚴重殘疾。在該案中,造成致使病人嚴重殘疾之 醫療事故 是醫生甲、藥劑師乙、護士丙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共同作用的結果,但作為 過失犯罪 ,不存在共同犯罪問題。應對三人分別以 醫療事故罪 定罪處罰。 2.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害行為造成某種危害結果,但有的是出于故意,有的是出于過失,不構成共同犯罪。如甲是某公寓的管理員, 盜竊 犯罪分子乙找到甲,說自己來找其親戚該樓住戶丙,但丙碰巧不在且一時回不來,此前告訴他讓他找公寓管理員甲給開一下門。在乙的甜言蜜語哄騙下,甲違反有關管理規定,給乙打開了丙的宿舍門,結果導致丙價值2萬元的現金等財物被乙偷走。該案中,甲過失地幫助乙實施盜竊犯罪,二者不構成共同犯罪。 3.無罪過幫助他人實施故意犯罪的,不構成共同犯罪。如甲找到司機乙,讓乙其幫他拉一車貨,在將車開到一個倉庫邊后,甲請乙去吃飯,讓幾個人往車上裝貨,乙問裝的什么貨,甲欺騙乙說是做了一筆生意,現在來提貨。乙信以為真,幫甲把貨物拉到指定地點。其實,甲是在該倉庫盜竊貨物。該案中,甲實施了盜竊犯罪行為,乙雖然客觀上對甲的盜竊犯罪起到了幫助作用,但是其主觀上沒有罪過,因而不能構成犯罪,也就談不上與甲構成共犯的問題。 4.二人以上同時或者先后(近乎同時)針對同一個目標實施同一犯罪,但主觀上缺乏共同實施犯罪的意思聯絡的,屬于同時犯,不構成共同犯罪。如甲趁門衛離開之際,從某公司的倉庫大門進入盜竊財物,正好乙也從倉庫的窗戶爬入盜竊,甲從天窗爬出逃走,乙仍從窗戶爬出逃走,二人對對方的盜竊互不知情。 5.二人以上同時實施犯罪但故意內容不同,不構成共同犯罪。如甲和乙決定共同毆打丙,乙先上去用樹枝擊抽打丙的腿部致其輕傷,然后離去,接著甲卻以殺害丙為目的上去用木棒擊打丙的頭部,導致乙死亡。在該案中,甲以殺害丙為犯罪故意內容,而乙卻以傷害丙為犯罪故意內容,二者的犯罪故意內容不同,不同構成共同犯罪,應分別以 故意殺人罪 和 故意傷害罪 論處。 6.超出共同故意范圍之外的實行過限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如甲和乙共同盜竊,但在此之外甲還單獨實施了放火行為。 上文中為大家總結了六種。如果實施犯罪的當事人之間并無通謀或者說其中有人是過失犯罪,那么都是無法認定為共同犯罪的。當然,在共同犯罪中,需要區分 主犯 、 從犯 、脅從犯等等,不同的身份對應的處理原則不一樣。
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情形有什么
法律分析:(1)共同過失犯罪行為
即二個以上共同過失犯罪的,不屬于共犯,只需根據個人的過失犯罪情況分別負相應的刑事責任即可。
(2)二人以上實施危害行為
即一個為故意犯罪,一個為過失犯罪,兩個的行為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具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過失地引起或幫助他人實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幫助他人實施過失犯罪。此種情況下,也是根據各人的罪過形式和行為形態,分別負相應的刑事責任。
(3)實施犯罪時故意內容不同的
該不同的罪過內容能夠決定行為性質不同,如果該罪過內容的不同并不足以影響行為定性,則可以構成共同犯罪。
(4)同時犯
即指沒有共同實行犯罪的意思聯絡,而是在同一時間針對同一目標實行同一犯罪,對此應作為單獨犯罪分別論處。
(5)實行過限行為
即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行為,不構成共犯。共犯人超過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對其他罪只能由實行該種犯罪行為的人獨自負責,其他共犯人對此不負刑事責任,理論上稱之為“實行過限”。
(6)“片面共犯”不宜作為共犯處理
所謂片面共犯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共同造成一危害結果,但雙方沒有犯意聯系,一方知道對方的行為與性質,但對方卻對此不知,雙方的犯意聯絡不是共同的而是片面的。“片面共犯”是否作為共同犯罪處理,理論上尚有爭議,我國刑法中處于通說地位的是“否定說”,即“片面共犯”情形不宜作為共同犯罪處理。
(7)事后通謀的窩藏、包庇、窩贓、銷贓等行為
因為在事先無通謀、在犯罪實行過程中也無通謀,故缺乏共犯的主觀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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