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
逮捕后偵查羈押的期限是:
1、一般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2、對于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如: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
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查。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批捕后羈押期限最長是多長時間
批捕后羈押期限最長七個月。
根據查詢找法網得知,《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羈押期限最長可以延長至七個月。由此可知批捕后羈押期限最長七個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四十八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制作提請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在期限屆滿七日前送請同級人民檢察院轉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規定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應當制作提請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在期限屆滿七日前送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層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
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
法律主觀: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視具體情況而有著不同的期限規定: 其一,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其二,下列案件在上述規定的二個月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其三,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上述規定延長至5個月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其四,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6日起依法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其五,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所以說逮捕兩個月期限應該逮捕之日起計算,當然啦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并不意味著犯罪嫌疑人最長只可以關這么久。如果兩個月調查結束,發現犯罪證據確鑿,將會將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并且如果案情比較復雜,涉及層面較多也是可以申請羈押期限,具體根據事態的嚴重性來判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逮捕后羈押期限最長是多長時間
逮捕羈押期限最長是七個月。一般來說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但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逮捕羈押期限最長是七個月。
1、一般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3、對于某類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
如: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逮捕后羈押期限最長是多長時間?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對于某類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
另外,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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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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