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犯罪有哪些罪名
行為犯主要包括: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強制猥褻罪,刑訊逼供罪,報復陷害罪,非法搜查罪,聚眾斗毆罪,聚眾淫亂罪,妨害公務罪、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等。
一、什么是行為犯
行為犯是一個頗有爭議的概念。在英美法系國家,受其判例法特色的影響,傳統刑法理論一般沒有把行為犯作為一種犯罪類型加以研究。只是在近些年來,隨著英美法系國家制定法的增多以及國際上刑法理論的交流,行為犯這一概念才得到一些學者的關注。
二、行為犯和結果犯的區別
行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既遂標準的犯罪。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而是以行為的完成為標志,但這些行為并非一著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個實行的過程,要達到一定程度。也就是“干完了就既遂”。
結果犯是指不僅要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也就是“惡果出了才既遂”。
行為犯與結果犯的區別以構成要件是否要求侵害具體對象為標準,要求具體侵害對象的是結果犯,不要求具體侵害對象的是行為犯。
行為犯與結果犯的區別以成立既遂是否要求發生結果為標準,以發生結果為既遂條件的稱為結果犯,不以發生結果為既遂的犯罪稱為行為犯。
總之,要求具體侵害對象的是結果犯,不要求具體侵害對象的是行為犯。以發生結果為既遂條件的稱為結果犯,不以發生結果為既遂的犯罪稱為行為犯。
三、行為犯和危險犯的區別
1.危險犯與行為犯的區別在于行為犯只要實施了特定犯罪行為就構成既遂,而危險犯的既遂在實施行為的基礎上還有發生危害結果的危險。
2.危險犯是指以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定的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為既遂標志的犯罪。
法律依據
第一百二十八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罪】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二百四十二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七條 【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五十四條 【報復陷害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零一條 【聚眾淫亂罪】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檢察院自偵案件范圍14個罪名
檢察機關直接進行立案偵查的14個罪名: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訊逼供罪;4.暴力取證罪;5.虐待被監管人罪;6.濫用職權罪;7.玩忽職守罪;8.徇私枉法罪;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10.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11.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12.私放在押人員罪;13.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14.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人民檢察院法》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照法律規定對有關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二)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批準或者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 (四)依照法律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五)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六)對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實行法律監督; (七)對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職務犯罪的種類
職務犯罪種類都有哪些?修訂后的刑法規定,檢察機關管轄53種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劃分為三大類:貪污賄賂犯罪;瀆職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貪污賄賂犯罪包括:
1、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賄罪;
4、單位受賄罪;
5、行賄罪 ;
6、對單位行賄罪;
7、介紹賄賂罪 ;
8、單位行賄罪;
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10、隱瞞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國有資產罪;
12、私分罰沒財物罪。
瀆職罪包括:
1、濫用職權;
2、玩忽職守 ;
3、枉法追訴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員罪;
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有七個: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 ;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 ;
3、刑訊逼供罪 ;
4、暴力取證罪 ;
5、虐待被監管人罪;
6、報復陷害罪;
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
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犯罪,職務犯罪是國家工作人員濫用權力、褻瀆權力的表現,是嚴重的腐敗形式。職務犯罪嚴重侵害國家機關的管理職能,影響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壞由此產生的種種社會關系,敗壞政府的威信,損害公眾利益,具有嚴重的危害性。
擴展資料:
職務犯罪特點
1、貪污受賄多
職務犯罪種類多表現為貪污罪和受賄罪。2010年審結的貪污賄賂案占同期總數的84%;其次是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瀆職犯罪。
2、涉及領域廣
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職務犯罪多發,資金密集領域和行業職務犯罪現象嚴重,民生領域的職務犯罪逐年增多。
3、億元案迭出
犯罪數額巨大的案件時有發生,達到數千萬元甚至上億元。此類案件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窩案”、“串案”頻發,案件牽涉面廣。
4、作案智能化
隱蔽化、智能化、期權化現象突出,通過收受“交易”差價、“股份”分紅、“投資”收益等形式收受賄賂較為普遍,增加查辦懲處難度。
職務犯罪表現形式
一、瀆職侵權犯罪主要表現。
一是不正確履職放縱違法犯罪;
二是違法、越權處理公務;
三是執法監管監察不作為;
四是以罰款代管、代刑;
五是野蠻執法;
六是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
七是違法違規發放相關證照;
八是賄選、騙選、破壞選舉等。
對瀆職侵權犯罪認識上的存在錢只要自己不揣腰包就沒有問題、瀆職侵權犯罪最多就是工作失誤、平庸不是錯自己什么也不干就不會犯罪等認識上的誤區,導致重視不夠,易發生瀆職侵權問題。
二、賄賂犯罪主要表現。
一是權力資本化,包括入干股,少投資多收益等;
二是權力期權化,事先約定,離職后收錢;
三是自己用權,家人、親友收錢;
四是辦事后收取感謝費;
五是賭博時接受行賄人出資墊底錢。
賄賂犯罪已經成為職務犯罪中最突出的類型,犯罪的表現形式也是在不斷變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職務犯罪
相關推薦:
醉酒駕車撞人怎么處理(酒駕撞人怎么判刑和賠償)
員工因病死亡賠償最新(死亡賠償金2023年最新標準)
死亡賠償金(民法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是什么意思)
外籍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