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量刑標準是如何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量刑:
1、個人吸收存款額不滿20萬元或變相吸收存款不滿30戶,但給存款人造成10萬元損失的,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損失每增加3.5萬元或每增加2戶,刑期增加一個月;宣判前全部退還存款人存款的,適用罰金刑;
2、個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損失20萬元,或吸收公眾存款30戶,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損失每增加3萬元或增加2戶,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個人吸收存款10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單位犯罪責任人員量刑:
1、單位吸收存款額不滿100萬元或吸收公眾存款不足150戶,但給存款人造成50萬元損失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損失每增加7萬元或每增加3戶,刑期增加一個月;適用拘役刑不足以體現刑罰價值的,以有期徒刑六個月為起點;宣判前退還全部存款的,適用罰金刑;
我們知道只要是危害他們的行為,不僅僅是在身體,包括其他方面也算,法律就會有相應的規定,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屬于金融詐騙行為,對于實施行為者一般都是團體活動,當然也就有主謀和從犯。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量刑從犯如何處罰(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量刑:1、個人吸收存款額不滿20萬元或變相吸收存款不滿30戶,但給存款人造成10萬元損失的,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損失每增加3.5萬元或每增加2戶,刑期增加一個月;宣判前全部退還存款人存款的,適用罰金刑;2、個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損失20萬元,或吸收公眾存款30戶,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損失每增加3萬元或增加2戶,刑期增加一個月。(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個人吸收存款10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三)單位犯罪責任人員量刑:1、單位吸收存款額不滿100萬元或吸收公眾存款不足150戶,但給存款人造成50萬元損失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損失每增加7萬元或每增加3戶,刑期增加一個月;適用拘役刑不足以體現刑罰價值的,以有期徒刑六個月為起點;宣判前退還全部存款的,適用罰金刑;2、單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損失100萬元或吸收公眾存款150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4萬元或每增加3戶,刑期增加一個月;3、單位吸收存款500萬元,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從犯怎么認定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故意的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多采用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形式來非法吸收資金,比如以虛假銷售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典型例子是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如果行為人明知道所在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而仍然參與,應該認定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故意,在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如果行為人明知道所在單位以虛假銷售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應該認定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故意
法律客觀:《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多久回答如下: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自然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個人實施本罪行為,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或30戶以上;或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實施本罪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或150戶以上;或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參考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經濟犯罪標準》第二十四條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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