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非法經營罪的,相應的量刑標準為是: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恃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罪的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一款第一項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條
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條
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法買賣專營專賣物品、違法買賣經營許可證或批準文件、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和非法結算業務以及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對于非法經營罪,應當視情節嚴重程度,處五年以下或者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判定非法經營罪時,首先要判定該行為是一種經營行為。如果某種活動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為了公益或者慈善目的,即便該行為的某些方面不符合有關法規,也不成立非法經營罪。其次要判定該經營行為非法。指經營行為違反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及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最后要判定非法經營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其中的市場秩序包括市場準入秩序、市場競爭秩序和市場交易秩序。這三種秩序均可成為非法經營罪侵害的客體。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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