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訴案件?
什么是公訴案件?一、什么是公訴案件
1、公訴案件,也就是刑事公訴案件,是指由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相關規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二、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有哪些區別
1、犯罪性質和危害程度不同。公訴案件中犯罪行為的性質一般來說比較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大,案件一經起訴人民法院必須依法進行審判,除公訴機關認為所指控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對被告人定罪和處以刑罰申請撤回起訴,人民法院準許撤回起訴外,人民法院必須依據審理中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作出有罪或無罪判決。而自訴案件犯罪行為的性質多數不甚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小,因而,自訴人在判決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訴,對告訴才處理和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2、審查程序不同。與庭審方式改革相適應,現行刑事訴訟法弱化了公訴案件進行庭前審查的實體內容,基本上實行程序性審查,即審查只要符合“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照片的”,人民法院就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審查的主體是負責該案審理的審判組織成員;而自訴案件則應經二次審查,第一次是立案前的程序審查,審查是否符合立案標準,根據立、審分立的原則,審查的主體應是專門審查立案的人員。第二次審查是開庭前的實體審查,審查是否符合“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這一開庭審理的必備條件,符合開庭審理條件的應轉到開庭審理程序,不符合開庭審理條件的,應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裁定駁回起訴,審查的主體是負責該案審理的審判組織人員;
3、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完全相同;
4、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不同。自訴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訴人,居原告地位,而公訴案件中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則處于證人地位;
5、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時間不同。如1、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而自訴案件的被告人隨時有權委托辯護人;2、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而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6、舉證責任不同。自訴案件的舉證責任規定為完全由自訴人承擔,對于缺乏證據的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有權限期自訴人補充證據,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調取和收集到必要的證據,應說服自訴人撤回訴訟,或者裁定駁回訴訟;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只是就自己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事實和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向司法機關如實進行陳述和控告,至于收集和核對案件事實和證據以及查獲犯罪嫌疑人是司法機關應盡的職責;被告人也沒有證明自己有罪和無罪的責任,司法機關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到確實充分的證據,才能對被告人提起訴訟和處以刑罰,由此可見,公訴案件的舉證責任完全由公訴機關承擔;
7、刑罰處罰的輕重不同。自訴案件的刑罰處罰,一般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公訴案件的刑罰處罰可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8、案件的可分性特點不同。自訴案件中的一個犯罪行為侵害了數個人的利益,受害人不只一人,而是數人,在這種情況下,其中任何一個受害人都有權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訴,沒有提起控訴的受害人,有權放棄訴訟。如果是數人共同對某一人實施某一犯罪行為,受害人有權對其中的一人或幾人提起控訴,兩種情形不管屬于哪一種情形,受害人的控訴均應視為有效,不受限制;但公訴案件的情況恰恰相反,它具有一案不可分的特點,即一個被告人犯了數罪,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所有被告人,都必須一案審理,不能“一罪一審”或“一人一審”;
9、審理期限的要求不同。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及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等,在上述期限內不能辦結的,經省、直轄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決定,審理期限可延長一個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羈押的自訴案件的審理期限、延長審理期限的理由、批準或決定延長審理期限的機關及可延長的期限和公訴案件一致;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未被羈押的自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后六個月內宣判,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什么案件屬于公訴案件
法律分析:當發現自訴案件的性質不再符合自訴的要求時,一般會轉化為公訴案件,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
(1)如侮辱、誹謗罪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危害到國家利益發現案件性質并非自訴時的罪名,如侵占罪中有虛構事實的行為,涉嫌詐騙罪等不屬于自訴的罪名的。
(2)司法實踐中,故意傷害罪致被害人輕傷的,有時在自訴人取證困難的情況下,經申請,亦有轉化為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重新立案偵查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區別
【法律分析】: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區別有:1、案件來源不同,前者是由民檢察院提起的;而后者通常是由被犯罪行為侵害的個人或者他的監護人等直接向法院提起的。2、兩者的危害程度和犯罪性質不同,前者的犯罪性質比較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大,而后者的犯罪行為的性質多數不算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小。3、審查程序不同,前者實行程序性審查,后者則應經二次審查。4、兩者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完全相同。5、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不同。6、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時間不同。7、舉證責任不同。8、刑罰處罰的輕重不同。9、案件的可分性特點不同。10、審理期限的要求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相關推薦:
輕傷幾人立案(輕傷能立案嗎)
刑事再審規則(刑事再審法定時限規定)
賠償協議諒解(諒解書一般賠償家屬多少錢)
經濟案件刑事案件(經濟案件屬于刑事案件嗎)
國家賠償訴狀(行政國家賠償上訴狀該怎么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