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提起公訴的條件
提起公訴的條件如下:
1、犯罪事實清楚,提起公訴需要確切的犯罪事實,即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犯罪嫌疑人犯下了具體的犯罪行為。這些證據可以包括目擊證人的陳述、物證、書證、鑒定報告等;
2、犯罪構成成立,提起公訴需要確定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不同的犯罪行為有不同的構成要件,例如盜竊、故意傷害、販毒等;
3、定罪量刑的可能性,提起公訴需要有足夠的證據和法律依據,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并有可能被法院判定定罪和量刑;
4、訴訟時效未過期,根據相應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規定,提起公訴的時效不能已經過期。不同類型的犯罪案件可能有不同的訴訟時效規定;
5、合法途徑提起:提起公訴需要通過合法的途徑,通常是由檢察機關或特定法律授權的組織向法院提交起訴申請。
提起公訴的流程:
1、報案和立案,當有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觸犯了法律,被害人、證人或其他人可以向警方報案。警方會接受報案,并進行初步調查。如果初步調查發現有立案的必要性,警方會將案件移送給檢察機關;
2、檢察機關審查,檢察機關會對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評估案件的證據和事實,確定是否符合提起公訴的條件。如果符合條件,檢察機關會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3、起訴和法院受理,如果檢察機關決定提起公訴,將會向相關的法院遞交起訴書,陳述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所需的法律追究。法院會進行審查,確認起訴書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并受理案件;
4、開庭審理,一旦法院受理案件,將會安排開庭審理。在庭審過程中,檢察官會向法庭提供相關證據、證人證言和法律依據,以支持起訴。被告人和辯護律師也有權進行辯護;
5、判決和執行,庭審結束后,法院會根據法律和證據作出判決。如果法院認定被告人有罪,將會進行相應的量刑,并確定法律責任。判決生效后,法院會進行執行,即執行相應的判決結果。
綜上所述,證據確實、充分。證據確實是對證據質的要求,是指用以證明犯罪事實的每一證據必須是客觀真實存在的事實,同時又與犯罪事實有內在的聯系,能夠證明案件的事實真相。證據充分,是對證據數量的要求,只要一定數量的證據足夠證明犯罪事實,就達到了證據充分性的要求。因此,證據確實、充分是提起公訴的一個必要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提起公訴的條件和程序,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公訴案件程序有什么
一般的 公訴 案件需經 立案 、偵查、提起公訴、法院審判這幾個程序。這幾個程序分屬不同司法機關 管轄 。公安機關負責 立案偵查 ;人民檢察院負責提起公訴;人民法院負責審判。 《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條【 偵查羈押期限 的重新計算】在偵查期間,發現 犯罪嫌疑人 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 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公訴流程
法律分析:公訴案件辦案流程:
1、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自偵部門對案件偵查終結后,應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受理案件時,需對案件進行形式審查,卷宗材料、法律文書齊備的,及時移送公訴部門。
3、公訴科受理案件后,需對案件進行程序審查: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及時退回案件管理部門。
4、公訴科受理案件后,應當在3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5、公訴科受理案件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審查完畢,經批準,可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天。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6、公訴科審查案件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并查明:
(1)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2)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3)是否屬于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4)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5)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7、公訴科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偵查完畢。補充偵查完畢重新移送人民檢察院的,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8、公訴科審查案件過程中,可以聽取案件雙方當事人對案件處理的意見和訴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并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并且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組織、協調雙方進行和解。
9、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決定。
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并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按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7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案件是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送達公安機關。
11、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出庭支持公訴。
12、收到人民法院判決書后,承辦檢察官應當認真審查判決書。對確有錯誤的判決,應當在10日內,按照刑事案件審查的內部審批程序,逐級提交至檢委會研究決定是否抗訴。檢委會決定抗訴的,承辦檢察官應當及時制作抗訴書,并送達人民法院。決定不抗訴的,應當整理并裝訂卷宗,及時歸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檢察院起訴流程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流程如下:
1、審查受理偵查機關移送的審查起訴的案件;
2、如果證據或其他材料不足的要求補充材料或者補充偵查;
3、對審查的案件,根據不同情形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檢察院申訴受理條件如下:
1、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2、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3、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4、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5、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申訴程序如下:
1、申訴的法院。民事申訴再審的案件由中級法院;屬行政申訴再審案件,由市高級人民法院;屬刑事申訴案件由中級法院;
2、遞交上訴狀;
3、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4、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綜上所述,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主要應當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有無遺漏罪行,是否有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對于刑事案件除了個別案件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其他案件只要公安機關發現了犯罪就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逮捕之后會由法院決定是否需要進行上訴。審查起訴通過之后,犯罪嫌疑人需要等待法院的相關流程,法院確定好開庭日期之后,法院會根據其犯罪事實來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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