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土地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非法占用土地罪的四要件是哪些?主體: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立法解釋》規定的在各級政府中的主管人員,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機關的威信,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犯罪對象是土地。土地是我們賴以生存的自然資源,國有土地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公共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違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行為,造成國家土地資源的浪費,可耕地面積減少,使國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行為: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行為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這里的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是指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征用、占用土地的申請予以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一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占用土地罪立案標準
法律分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二)非法占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單種或者合計五畝以上的;(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畝以上(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五)非法占用其他農用地數量較大的情形。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耕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被毀壞耕地數量達到以上規定的,屬于本條規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毀壞。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種植農之五、堆放或者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被毀壞林地數量達到以上規定的,屬于本條規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毀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非法占用林地罪的立案標準
非法占用林地的立案標準通常是按照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標準進行立案的。非法占用我國防護林地、非法毀壞我國防護林地、非法占用我國特殊用途林地、非法毀壞我國特殊用途林地的數量合計超過5畝以上,非法占用我國其他林地、非法毀壞我國其他林地的數量合計超過10畝以上,可以根據法律進行立案處理;非法占用并且毀壞我國防護林地、我國特殊用途林地、我國其他林地的數量超過我國法律規定的標準的50%的。
非法占用林地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1、非法占用并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
2、非法占用并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
3、非法占用并毀壞相關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數量標準的50%以上;
4、非法占用并毀壞相關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50%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5、非法占用其他農用地數量較大的情形。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農用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自然人非法占用農用地,主要是指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非法占用農用地行為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占用農用地改作他用的行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而且對于占用農用地改作他用會造成大量農用地被毀壞的結果也是明知的。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為故意。行為人非法占用農用地的動機多種多樣,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由上可知,對非法占用林地立案的標準是:非法占用并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非法占用并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非法占用并毀壞以上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非法占用并毀壞以上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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