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斗毆的立案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聚眾斗毆的立案條件如下: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的,應予立案追訴。聚眾斗毆的構成要件如下:(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二)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伙毆斗的行為。聚眾斗毆主要是指出于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伙結幫地毆斗。(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但并非所有參加聚眾斗毆者均構成本罪。只有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本罪主體。(四)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斗毆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聚眾斗毆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根據《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組織、策劃、指揮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應予立案追訴。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的,應予立案追訴。聚眾斗毆罪立案標準是什么人數一般達三人以上,有聚眾斗毆故意的互相毆斗的行為就算是聚眾斗毆了。而且聚眾斗毆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以千萬不要聚眾斗毆。聚眾斗毆罪是指拉幫結伙,人數一般達三人以上,有聚眾斗毆故意的互相毆斗的行為,所以聚眾三人以上打架斗毆的,可以認定為聚眾斗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六條聚眾斗毆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的,應予立案追訴。
聚眾斗毆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 聚眾斗毆罪 的 立案 標準是怎樣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 管轄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六條規定: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的,應予立案追訴。 所謂“組織”,是指有目的、有計劃地將分散的人員安排起來使之成為某一特定的集團或群體。具體到本罪,只有運用言語等煽動和糾集多人去斗毆,并且負責組織的人數在3人以上,才能認定組織作用。 所謂“策劃”,是指為實現特定目標而制定計劃方案、進行部署安排。具體到本罪,策劃作用是對聚眾斗毆活動進行整體部署安排,制定具體的行動時間、地點、方案等。這種部署、計劃安排即使最終沒有完全被實行也不影響策劃者的策劃行為性質的成立。 所謂“指揮”,是指指使、命令、全面的調度。具體到本罪,指揮作用主要是指發號施令,命令、分配人員參加斗毆等。而且這種“指揮”也必須是全局性的,在斗毆過程中具體的參與人員臨時性的分配打擊對象或教唆他人采取某種打擊方式等行為,一般不認定為“指揮”行為。 二、聚眾斗毆要承擔哪些責任 聚眾斗毆沒有造成重傷或死亡后果的,聚眾斗毆的參加者,均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產生傷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為傷害的后果,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刑事和 民事責任 。 2、參加聚眾斗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受重傷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人及死亡行為人的近親屬可以向聚眾斗毆的對方被告人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 ,死亡行為人明顯構成犯罪的除外。 3、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的犯聚眾斗毆罪的被告人和其他共同致害人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同一 罪名 共同犯罪 的被告人之間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聚眾斗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而聚眾斗毆多表現為流氓團伙之間互相毆斗,但是 刑法 規定只處罰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結合《刑法》中的量刑規定,犯此罪的一般是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聚眾斗毆如何定罪量刑
聚眾斗毆罪量刑為: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
聚眾斗毆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聚眾斗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2、客觀要件:聚眾斗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伙毆斗的行為;
3、主體要件:聚眾斗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斗毆罪;
4、主觀要件:聚眾斗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
聚眾斗毆罪立案標準是:
1、有目的、有計劃地將分散的人員安排起來,策劃、指揮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應予立案追訴;
2、有其他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的關系人,也應該立案追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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