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與最后是否會被收押服刑沒有必然的聯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后是否會坐牢,取決于法院是否會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決,以及在作出有罪判決的情況下,是否會被免予刑事處罰、是否會對被告人適用緩刑。如果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被作出有罪判決且沒有被適用緩刑,在判決生效后,當事人仍然要被收押服刑。
如果被法院作出無罪判處,或雖作出有罪判決但免予刑事處罰或適用緩刑的,那么當事人就不會被收押服刑了。
取保候審的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可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緩刑的適用條件有:
1、對象必須為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犯罪情節較輕;
3、必須要有悔罪表現;
4、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5、判處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取保候審后如果符合判刑的條件還會被判刑。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對應當逮捕的人犯,如發現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及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或罪行較輕的人,即可采取取保候審的措施。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強制措施,不是刑罰處罰。關鍵要看取保候審期滿后,法院作出有罪還是無罪,罪重還是罪輕,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判決。 第一,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這與判不判刑沒關系。 第二,如果法院審理查明未犯罪,當然不會判刑。 第三,一般情況下,取保候審的會被判緩刑。 因此,是否判刑還是要看你的案情。如果最終查實清楚是有犯罪事實那么肯定是要判刑的,至于量刑如何也是要案情的,不過一般能取保也說明案情不是很嚴重,量刑在三年以下還有可能判緩刑的。綜上,如果你已經被采取取保候審了,不要心存僥幸,這并不代表不用進行刑事審判程序、不負刑事責任。 完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之后不一定會判刑。
取保侯審后是否還會判刑還要看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后,法院作出有罪還是無罪以及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判決。因為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強制措施,這與判不判決沒有直接關系。所以,行為人取保候審后的進一步處理,要看法院審理后的判決結果:
1、如果法院審理查明行為人未犯罪的,不會判刑;
2、法院查明行為人有犯罪事實,但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法院會作出定罪免刑的判決,此時行為人構成犯罪但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3、法院查明行為人有犯罪事實,依法需受刑罰處罰的,此時法院會對行為人進行定罪判決。
取保候審如何辦理:
辦理取保候審主要分為三大流程:申請、決定、執行。
1、申請
當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可以申請適用取保候審。
2、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三個司法機關都有權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適用取保候審。當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適用取保候審的,應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或提出保證人。
3、執行
由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執行取保候審,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法定義務與酌定義務。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相關義務的,那么就會撤銷取保候審決定。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立案后啟動刑事強制措施,符合條件的對嫌疑人執行取保候審,從程序上看,取保候審是刑事偵查中的一個環節,嫌疑人被判刑還需要經過檢察院起訴及法院審理判決,因此,取保候審和最終判刑沒有必然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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