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信罪的量刑標準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立案標準為:
1.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2.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3.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5.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6.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幫信罪立案標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幫信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立案。只要正犯的行為符合構成要件并且違法,不管正犯是否具有責任,即不管正犯是否具有責任能力以及是否具有故意,只要幫助行為與正犯的不法具有因果性,而且幫助者認識到了正犯的行為及其結果,就可以認定幫助犯的成立。
幫信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是犯罪主體方面,幫信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年滿16周歲;
2、是主觀方面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為他人實施的信息網絡犯罪提供幫助的行為;
3、是所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正常信息網絡環境的管理秩序;
4、是客觀方面表現,為信息網絡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是指,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023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立案標準
在司法實踐中,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非常多,最常見的犯罪包括電信網絡詐騙;利用網絡侵犯個人信息、侵犯著作權等,那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立案有什么標準?我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一、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立案標準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等幫助,情節嚴重就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情節嚴重包括假冒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名義,設立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等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 之二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二、怎樣認定犯罪嫌疑人明知行為 刑法上所稱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司法實踐中,認定被告人主觀上是否“明知”會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知能力、供述、所涉食品的質量、價格及進銷渠道等主、客觀因素予以綜合判斷。 如果行為人對所銷售的食品是否有毒有害持有放任態度,不關心其是否對公眾造成危害,可以從主觀上認定行為人具有概括的故意,應當認定為“明知”。如果行為人長期從事該食品銷售的生意,并且熟悉市場行情,知道該食品需要具備的相關的食品安全檢驗檢疫證書,而該食品明顯沒有相關的安全證書,可以說明行為人可能知道所售食品有毒有害。如果行為人銷售的食品顯著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法合理解釋低價銷售的原因的,可以推定行為人明知有毒有害。 當然,在具體辦案過程中,要如何評價行為人對其行為性質的認識,并不能僅僅依靠行為人的供述,也需要在考察行為人客觀行為的基礎上,依據一般社會人的認識標準,判斷其對于自身行為所具有的社會意義的認識程度,從而判定其是否認識到自身的行為的違法性;而且這種法律禁止性的認識,也并不要求行為人對于法律規定有著具體明確的認識,而是一種觀念上的概念性認識,這種認識以未超過其依據日常生活經驗所能獲得的認知程度為限度。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法》的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就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立案標準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立案標準: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其他標準。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秩序。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為利用信息網絡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構成本罪,須具備情節嚴重的要素。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本罪主觀上出自故意。
處罰:《刑法》第287條之二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在犯本罪的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主觀明知如何推定:
根據刑法規定,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要求行為人主觀方面“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結合司法解釋之規定,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經監管部門告知后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
(二)接到舉報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四)提供專門用于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
(五)頻繁采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六)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
(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入罪標準: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情節嚴重”作為入罪要件。結合司法解釋的規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述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立案標準
法律主觀: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立案標準為:
1.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
2.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應當立案。
法律客觀: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立案標準 1、公民個人信息的內涵及特征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后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信息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征,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不以信息所有人請求為前提。除非基于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泄露、獲取其個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認定 從竊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應當具備以下特點: 1)是違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實意思表示; 2)是信息獲取者無權了解、接觸相關公民個人信息; 3)是信息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 3、情節嚴重的認定 依修正案,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責任。但何為“情節嚴重”,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循。從立法背景看,近年來,公民信息廣為泄露,網絡上出現了公開兜售各類公民個人信息的廣告,社會上甚至出現了搜集、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專業戶”,對公民個人隱私及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利用刑罰手段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實屬必要。但刑罰手段有其特殊的適用范圍,并非一切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的行為均應受到刑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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