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贓退賠減刑標準
退贓退賠減刑標準:
1、主動全部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被動全部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主動大部分退贓、退賠,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被動部分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3、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追繳贓款贓物,未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或者損失較小的,可以減少基準刑10%以下;
4、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親友自行挽回經濟損失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退贓款流程是:
1、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贓款贓物全部隨案件移交給有關級別法院,由其判決處理;
2、對已結案的案件,贓款贓物通過有關部門上繳國庫;
3、將贓款贓物依法退還給有關受害人、受害機構或者單位。對于犯罪過程中涉及的一切違禁品或者其他為犯罪行為準備的財產,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沒收,這些沒收的財產應當登記并上繳國庫。任何私人或者機構都不得擅自挪用或者處理。
綜上所述,全額退贓能減刑基準刑的30%以下,不低于法定的量刑幅度。
【法律依據】:
《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十)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對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當從嚴掌握。
(十一)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對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當從嚴掌握。
退贓才可以減刑新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除應當審查罪犯在執行期間的一貫表現外,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財產刑執行情況、附帶民事裁判履行情況、罪犯退贓退賠等情況。
一、將贓款退回該怎么處罰
退贓、退賠量刑情節從寬幅度比例: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退贓、退賠:
(1)退贓是指犯罪分子將犯罪所得的贓款或者贓物,直接退還被害人或上繳司法機關的行為(“贓”是指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通過犯罪手段非法獲取的贓物,包括金錢和物品);
(2)退賠是指犯罪分子因犯罪所得的贓物已被非法處置或者毀損而無法退還被害人原物,而采取折價方式直接賠償被害人或者上繳司法機關的行為;
(3)案發后,贓款、贓物仍然為被告人控制時,產生追繳(追贓)和退贓問題;贓款、贓物不復存在時,則產生責令退賠和退贓問題。
2、追贓、追繳與被告人悔罪態度及人身危險性無關,積極配合追贓、追繳的除外(也應視情況給予適當的從寬處罰)。
3、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內部應按其各自分贓數額進行退贓、退賠,對外則對被害人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各被告人均到案并能履行退贓、退賠義務的,某一被告人按其分得的贓款、贓物進行退贓、退賠,即視為全部退贓、退賠。
(2)在其同案犯未到案或者雖到案但無能力或者拒不退臟、退賠的時,該被告人應當對其參與的全部犯罪數額退贓、退賠,才可以視為全部退贓、退賠并適用較大的從寬幅度;否則只能按照部分退贓、退賠確定從輕比例。
二、如何認定積極退贓
(一)發現暗中送的或者家屬代為收受財物而退還
在現實生活中,有的行為人為謀取某種利益,在對方不接受財物的情況下,采取暗中送物或將財物故意放在對方的辦公室或家中即離去等方式,讓對方接受財物,對方一旦發現財物及時退還。還有的因為對方拒受財物或怕對方不收財物,就以種種借口讓其家屬代收,對方發現后。即將財物退還。對上述情況,由于行為人缺乏受賄的故意,顯然不能以犯罪論處,更談不上“積極退贓”減輕處罰問題。
(二)因悔罪或未把允諾的事辦成而退還
有的行為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后,因某種原因而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決定把財物退還給對方;有的人因未給對立辦成允諾的事,而自動把收受的財物退還給對方。如何認定上述兩種行為的性質,在司法實踐中意見不一。一種意見認為,主張退還索取或非法收受的他人財物,致使受賄行為不復存在,談不上定罪處罰的問題。另一種意見認為,行為人雖然將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財物退還了,但不能抹殺已構成受賄罪的事實,只是在處理上可以從寬而已。現在同意第二種觀點較為多數。其一,這種退還,不能否定犯罪事實的客觀存在及其對社會的危害。即這種退還仍然是構成犯罪前提下的退還。其二,這種退還,只能說是一種悔罪表現。行為人從非法占有他人財物變為不愿占有他人財物,表明其主觀惡性的減弱,并且減少了對方的經濟損失。其三,這種退還,除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者外,對于受賄罪的構成沒有影響,只對量刑具有一定意義。鑒于受賄人最終將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財物主動退還,這屬于“積極退贓”行為,由于其主觀惡性的嚴重程度和情節惡劣程度以及社會危害性相應減輕,因而在處理時,一般應予從寬。
(三)因對方索要而退還
這種情況大體有三種表現:一是對方對索賄不滿,要求退還。二是對方謀取利益的目的未達到,要求將賄賂款退還。三是對方因受到追查而要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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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積極退贓從輕處罰的法律規定
刑法關于主動退贓是從量刑上“可以減輕罪刑”來規定的,即表明該案的情節較輕、從輕處罰。具體如何從輕,這要看法官的認定。情節不嚴重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減輕處罰。主動退贓的,最多可在基準刑的基礎上減少30%,但不低于法定的量刑幅度。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中的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中第8條對退贓的減刑有明確的規定:
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一、案件偵查階段怎樣退贓:
1、家屬或者律師直接聯系辦案人員,這種情況最好事先通過公檢法辦案人員或者委托的辯護律師詢問一下犯罪嫌疑人的態度和希望退贓的數額,了解下一步處置措施。
2、遇到阻礙的情況。有些案件,或許是出于轉段的時間考慮,警方對退贓的歡迎程度不高,這時要態度誠懇地向辦案人員表達意愿,或者找到單位負責人反映。
3、直接與被害人協商賠償,取得諒解。對于被害人在本地,或者知道外地被害人的信息,也可以直接和被害人取得聯系,協商賠償事宜,取得對方的諒解。這樣做的好處,如果是資金不足以退完或者退所有被害人的贓款,可以和被害人協商,在沒有清償完的情況下,取得諒解書。缺點是有反復的風險,有些被害人也會漫天要價。
4、通過中間人退贓。很多人選擇通過中間人退贓,就是找到當地和辦案單位或者被害人熟悉的人,讓他從中調和退贓事宜。這種方法能省去很多事,有時候也會有很好的效果。缺點是需要負擔相應的傭金或好處費,而且有被騙的風險。
二、主動退贓與追繳的區別
主動退贓是指的是犯罪人資主動退還贓物贓款,而追繳是公安機關強制實施的一種追回贓款的方法,二者實施的主體不同。
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
案發前退還(上交)財物的兩種情形:一種是“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可簡稱為“及時退還”:另一種是“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可簡稱為“被動退還”。
法律依據:《刑法》
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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