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將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定義
根據《刑法》的規定,行為人構成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是指過失損壞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能否判刑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既遂判刑標準:一般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是指由于過失而引起電力設備遭受損壞,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不同于破壞電力設施罪,該罪在主觀上是由過失造成,而不是出于故意破壞。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
過失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壞燃氣設施罪立案標準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受破壞的易燃易爆設備處于正在使用中,破壞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及應立案追訴,并不要求以嚴重后果的發生為要件。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是指故意破壞便利尾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一、破壞天然氣管道判刑幾年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類案件的審理和判決按照對我國公共設施和人民利益損失進行判定的,如案件情況不嚴重的可以免于處罰這類犯罪者。
二、關于破壞公共設施罪的其他注意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明確指出:“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條的規定定罪處刑。
危害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因此應以盜竊罪論處。如果竊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訊設備,如偷割正在使用中的電話線、電纜線,偷砍電線桿等,勢必會使不特定多數單位或個人的廣播、電視通訊受阻。這種行為不僅侵害財產所有權,而且危害通訊方面的這樣就觸犯了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和盜竊的罪名。
處罰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謂嚴重后果,不限于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應結合本罪的特點,綜合案件情節,如破壞的通訊設備的性質、嚴重程度,通訊中斷的性質、時間長短、影響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結果等,全面考慮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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