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標有什么處罰嗎?認定了假冒商標后如何處罰?小編把整理好的關于假冒商標的處罰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如何認定假冒商標
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為:
1、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指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
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后果。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注冊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
3、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為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4、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即指不法行為人的銷售行為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后果的關系。
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如何懲處
根據刑法第213條的規定,犯假冒注冊商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刑法第220條的規定,單位犯侵犯著作權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213條規定的法定刑處罰。
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立案標準
1、對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商標管理法律、法規,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達到本規定立案標準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違法所得(即銷售收入,下同)數額達到下列標準的,應予立案: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犯罪人通謀,為其提供制造、銷售、使用、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以假冒注冊商標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3、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情節嚴重,應予立案:
(1)具有本規定第二條第(1)項所列行為,非法經營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具有本規定第二條第(3)項所列行為,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在二萬件(套)以上的。
4、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雖未達到第二條第(1)、(3)項或第三條規定的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視為情節嚴重,應予立案:
(1)因假冒他人注冊商標,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又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
(2)假冒他人已經注冊的人用藥品商標的;
(3)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假冒商標商品或者偽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冊的商標標識的;
(4)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國際影響的。
5、企業事業單位具有上列行為達到第二、三、四條立案標準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予以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凡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具有直接聯系的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案件,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認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立案偵查。
一個完整的商標是如何構成的
到底用什么注冊商標好呢?我國《商標法》規定的文字、字母、圖形、數字等元素已經足夠我們發揮充分的想象,千變萬化任意組合成各種各樣的商標來。選擇的機會越多,越讓人不知所措。商標的主要功能是區別作用,商標唯一的要求是要有顯著性。不管是用文字還是圖形或者是他們的組合搭配,目的只有一個,就是醒目、好記、好認,讓人容易認出、盡快記住,這其實也是顯著性的最起碼要求。
顯著性的要求其實是非常低的,但是現實中還是有的商標因為缺乏顯著性而被商標局駁回,一般來講商標僅以簡單的一兩個字母構成,或者由簡單一兩個數字構成將因為過于簡單被認為缺乏顯著性,圖形商標如果以簡單的線條或簡單的幾何圖形作為商標也會被認為缺乏顯著性。商標因為簡單可能被認為缺乏顯著性,也不是越復雜越好,如果商標過于復雜,使人難以準確的記憶也將被認為缺乏顯著性,比如我們有時可以看到一些店名由一堆沒有幾個人認識的偏僻字組成,大家根本不認識,更別說記憶了,如果將這一堆幾乎無人認識的偏僻字作為商標將會被認為缺乏顯著性。
現實中很多公司喜歡使用英文的簡寫,老板們希望將簡寫注冊為商標,如果只用兩個字母作為商標注冊,將會因為過于簡單缺乏顯著性而不能獲得注冊,怎么辦呢?其實可以很容易變通,可以將字母變形為圖形,再加上一些顏色,那么顯著性就有了,避免了過于簡單沒有顯著性的嫌疑。還有的公司喜歡使用單純圖形作為商標,盡管商標可以用單純的圖形和單純的顏色組合等來注冊,但是獲得注冊后,別人該怎么稱呼這個商標呢?就象一個人大家都認識卻沒有名字,大家不知道怎么叫他好。所以在一般情況下,最好不用單純的圖形來注冊商標,應當給商標加上一個中文或英文的名字,設計成組合商標來注冊。
如何解決域名糾紛
有觀點認為域名屬于特殊的商標,應由商標法規范;也有觀點認為域名雖不是商標,但應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受知識產權法的規范;還有觀點主張應新創獨立的“域名權”以規范相關行為。
域名與商標關系密切,但區別甚大,不宜簡單地將商標外延擴展至域名;域名糾紛的情況復雜,僅靠知識產權法調節遠遠不夠;而面對新情況,動輒設立新的法律權利,忽視對法律適用的考察和法理分析,在一日千里的現代社會,更有“朝令夕改”之虞。
在解決域名糾紛中應遵循一套法律體系,即:關于域名的司法解釋和其它規定;關于商標權的法律規定;誠實信用和社會公益原則。適用這一套法律體系有兩點值得注意:首先是層級性,即先看是否違反關于域名的司法解釋和其它規定,再看是否違反關于商標權的法律規定,最后看是否違反法律原則。這是遵循特殊優于一般的法律適用原則。其次是防御性。原告只能以此為維權依據,超越這些規范的請求則屬于權利的濫用,將造成新的不公平。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關于假冒商標的處罰,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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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九條和第七十條規定來定罪的。
法律客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犯罪構成,過失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故意銷售與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屬于同一種類的假冒產品、故意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不大,其社會危害性較小不構成犯罪的,應按照《商標法》第39條的規定處理。只有數額較大,如達到二萬元,才能按犯罪處理。 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1、侵害的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商標權人的商標專用權和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其中,侵犯商標專用權是主要方面。而后者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中,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主要方面。 2、客觀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行為人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有兩種情況值得注意,其一是行為人不知道所銷售的商品上的商標是假冒商標而在產品中摻雜、摻假,然后予以銷售,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只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論處;其二是行為人明知所銷售的商品上的商標是假冒商品,且在所售產品中摻雜、摻假的,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該如何處理了能否按想象競合犯處理?我們認為,這種情況不能按想象競合犯處理,因為這種情況下的行為人是先后出于兩個不同的故意,實施了性質不同的兩個行為,只不過,這兩個行為有程度上的重合,相似于一個行為人在犯了傷害罪的基礎上又出于殺人的故意將被害人致死的情況,這確是實質上的數罪,但因兩個行為有吸收與被吸收的關系,故只以吸收行為所構成的罪論處,即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論處。 本罪與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界限 根據本法第213條的規定,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與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區別主要是: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注冊的商標。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行為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假冒注冊商標罪卻表現為行為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已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在實踐中,有兩種情況不好認定,一種情況是,行為人未經注冊所有人許可,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已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后,又將該種商品出售,獲取非法利益,該如何定性?我們認為,這屬于吸收犯,前行為是吸收行為,后行為是被吸收行為,前后兩種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整個犯罪過程,彼此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后行為是前行為的必然結果。這種情況只按假冒注冊商標罪一罪認定,而不再認定為兩罪實行并罰。另一種情況是,數個行為人出于假冒注冊商標的共同故意,分工協作,有的制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的銷售這類商品,該如何定性?我們認為,這種情況下,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是假冒注冊商標共同犯罪的一個組成部分,只能以假冒注冊商標罪一罪認定,銷售這類商品的人實際上是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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