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是環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入罪要件為“嚴重污染環境”。 《2013年解釋》規定了認定“嚴重污染環境”的十四項具體情形。 《解釋》第一條予以吸收,并根據司法實踐情況作出完善:一是細化重金屬污染環境的入罪標準。 鑒于各類重金屬在毒害性程度方面存在明顯差異,經從環境學和環境醫學角度綜合考量,《解釋》明確,“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或者“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二是突出對自動監測數據造假行為的懲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六)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七)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的;
(九)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十一)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八)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02【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我們國家現在提倡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所在環境保護方面有了明確的法律規定。那污染環境罪構成條件?為了方便大家能夠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以下就由為您一一介紹關于構成污染環境罪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構成污染環境罪的條件有哪些 (一)實施本罪必須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以及國務院制定的相關行政法規、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或命令。這些法律、法規主要包括《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護條例》、《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等一系列專門法規。 (二)實施排放、傾倒和處置行為,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種危險廢物排入土地、水體、大氣的行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噴出、倒出等,傾倒是指通過船舶、航空器、平臺或者其他載運工具,向土地、水體、大氣傾卸危險廢物的行為;處置是指以焚燒、填埋或其他改變危險廢物屬性的方式處理危險廢物或者將其置于特定場所或者設施并不再取回的行為。 (三)必須造成了環境污染,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本罪屬結果犯,行為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對其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加以認定,如該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則以本罪論。否則不能以犯罪論處。
二、明確污染環境罪定罪量刑具體標準 (一)明確了污染環境罪定罪量刑的具體標準。 污染環境罪是環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入罪要件為“嚴重污染環境”。《2013年解釋》規定了認定“嚴重污染環境”的十四項具體情形?!督忉尅返南嚓P內容規定:予以吸收,并根據司法實踐情況作出完善: 1、細化重金屬污染環境的入罪標準?!督忉尅访鞔_,“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或者“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2、突出對自動監測數據造假行為的懲治?!督忉尅芬幎?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這一新增規定,對于有效防范和依法懲治大氣污染犯罪這一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頑疾具有重要意義。 3、將“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增加規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實施環境污染犯罪的單位和個人多是為了謀取不法利益,增設以上兩項規定,讓行為人得不償失,可以更有針對性地懲治和預防犯罪。 4、將生態環境損害因素納入考量范圍。中共中央、國務院《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提出:“嚴格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薄皩υ斐缮鷳B環境損害的,以損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確定賠償額度;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备鶕@一要求,《解釋》明確將“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規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之一。 《解釋》第三條還對污染環境罪的結果加重情節“后果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作了相應完善。增加規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一百噸以上,或者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應當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明確了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定罪量刑的具體標準。 除污染環境罪外,環境污染犯罪還涉及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環境監管失職罪等罪名。為統一法律適用,《解釋》第二條、第三條對上述罪名所涉及的“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后果特別嚴重”等定罪量刑標準作了明確。與《2013年解釋》相比,相關標準更加明確具體,操作性更強,體現了從嚴懲治環境污染犯罪的精神。 (三)明確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適用。 《解釋》第四條規定,實施環境污染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1、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尚不構成妨害公務等犯罪的; 2、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3、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期間或者被責令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4、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為充分發揮刑法的威懾和教育功能,促使行為人在污染環境后及時采取措施減少和彌補損害,《解釋》第五條規定,實施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消除污染,全部賠償損失,積極修復生態環境的,可以適當從寬處理。 (四)明確了環境污染共同犯罪的處理規則。 實踐中,一些單位和個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以降低生產成本、牟取不法利益。而且,行為人分工明確,相互配合,呈現出明顯的產業化跡象,甚至形成了“一條龍”作業。 對于此類犯罪,不僅要依法懲治直接污染環境的行為人,更要打源頭、追幕后,依法追究危險廢物提供者的刑事責任。 為此,《解釋》第七條重申了對環境污染犯罪的共同犯罪處理規則,規定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五)明確了環境污染犯罪競合的處理原則。 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可能同時觸犯多個罪名,如無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嚴重污染環境的,可能同時觸犯污染環境罪與非法經營罪;違規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污染物,可能同時觸犯污染環境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為進一步加大對環境污染相關犯罪的懲治力度,《解釋》第六條、第八條明確規定了“從一重罪處斷原則”,即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非法經營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相關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六)明確了環境影響評價造假的刑事責任追究問題。 環境影響評價對于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具有關鍵作用。但是,實踐中環評造假或者嚴重失實的現象時有發生。 為從源頭上有效預防環境污染犯罪,《解釋》的相關內容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或其人員,故意提供虛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節嚴重的,或者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存在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 (七)明確了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定性及有關問題。 環境監測數據是環境決策的重要基礎。個別地方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影響監測系統正常運行,欺騙公眾,影響政府公信力,甚至誤導環境決策,危害嚴重。 鑒此,《解釋》的相關內容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下列行為,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下列行為的,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 1、修改參數或者監測數據的; 2、干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 3、其他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行為。 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實施或者參與實施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罰。 (八)明確了單位實施環境污染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單位實施環境污染相關犯罪,往往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從嚴懲治?!督忉尅返谑粭l明確規定,對于單位實施環境污染相關犯罪的,適用與個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標準。 (九)明確了“有毒物質”的范圍和認定問題。 《解釋》第十五條明確將危險廢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含重金屬的污染物,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都納入“有毒物質”的范疇。 為便于司法實踐準確認定危險廢物及其數量,《解釋》的相關內容規定,對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所列的廢物,可以依據涉案物質的來源、產生過程、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以及經批準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證據,結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等出具的書面意見作出認定;對于危險廢物的數量,可以綜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業的生產工藝、物耗、能耗情況,以及經批準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證據作出認定。 (十)明確了監測數據的證據資格。 為加強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之間的有效銜接,統一相關部門認識,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解釋》第十二條明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監測數據,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三、構成污染環境罪如何量刑? 根據《刑法》的相關內容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構成污染環境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構成污染環境罪,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所謂“后果特別嚴重”是指: 1.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個小時以上的; 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一萬五千人以上的; 6.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十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8.致使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9.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并致使五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0.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11.其他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污染環境罪構成條件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通過以上文章的內容在法律上對污染環境罪有了一個詳細的了解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