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罪量刑標準有: 1、一般情形下,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2)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3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法律客觀:根據《刑法》第262條的規定,拐騙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應當立案。拐騙兒童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拐騙行為,將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帶走,從而使該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原則上就構成拐騙兒童罪,應當立案追究。拐賣兒童罪的量刑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0、241、242條對拐賣兒童罪有如下表述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兒童的行為之一的。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第二百四十二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需要注意的是,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分析: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主要是指未造成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親屬的傷害、死亡后果;或者事后積極采取措施挽救;悔罪態度很好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四百一十六條 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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