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申請取保候審?有哪些步驟
下列情況可以申請取保候審:(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5)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或者審判的;(7)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8)持有有效護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申請取保候審的步驟:第一步要審查:(一)、辦案人員對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或者公安、檢察機關已對被告人取保候審的,必須嚴格審查被告人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第八十條中所規定的情形之一。經審查后,對取保候審的申請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對公安、檢察機關已取保候審的被告人,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依法對被告人重新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二)、對于依法應當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的被告人,辦案人員亦應依法執行,并認真審查被告人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即:1、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率的;2、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3、因進行司法鑒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三)、辦案人員對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提供的保證人,應嚴格審查其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即:1、與本案無牽連;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第二步、審批辦案人員對申請或依法應取保候審的被告人經依法審查后,對符合條件同意取保候審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一)、對申請取保候審的被告人,應當要求其有書面形式的申請;(二)、責令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三)、認真填寫《取保候審決定書》(要寫明取保候審的理由和依據的法律條文)等法律文書后,將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交庭長審核簽字并報請院長(或分管副院長)批準。
家屬怎么申請取保候審
法律主觀:
家屬辦理取保候審的方法是:一般是向公安局提出取保候審申請,公安局應當在三日內給以明確答復,如果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公安局就批準取保候審,按時繳納取保候審保證金,就可以辦理了。因為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且需要滿足法定的條件才可以被取保候審。具體條件如下: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怎么向檢察院申請取保候審
法律主觀:
取保候審是向辦案單位申請,如果案件在檢察院就向檢察院申請;如果案子在公安機關是向公安申請。但需要符合條件才可以的。1、取保候審可以向檢察院申請,也可以向公安局申請,也可以向法院申請。這三個執法部門均有權利批準。2、關鍵是看 犯罪嫌疑人 及案件審理進入到那一步。仍在公安局刑偵時可向其申請,若已案件轉到檢察院審理時可向其申請,若已案件轉到法院時可向其申請。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如何辦理取保候審
辦理取保候審的流程如下:
1、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取保候審的決定由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來審查決定。接到申請之后,七天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或者法院負責人審查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對于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需要,可以自行決定,采取取保候審措施;
3、取保候審的執行。無論是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的取保候審的,最后都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依法對取保候審人采取監督管理措施。被取保候審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規定,隨傳隨到,不得違反雜率,不得串供,不得毀滅證據,否則就要取消取保候審的決定,收監羈押。
取保候審應當符合的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7、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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