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個人行賄罪追訴期一般是不滿五年的一般過了五年就不再進行追訴;而對于五年以上不滿十年的,一般追訴期就是為十年;同時對于十年以上的,一般追訴期就是為十五年,只要過了這個時間就不會再進行追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
行賄罪 有 追訴時效 ,行賄罪追訴時效 刑法 第390條規定: 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因 行賄 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 沒收財產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①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②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③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④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 死刑 的,經過20年。 如果20年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行賄罪的最高法定刑為無期徒刑,因此追訴時效是20年。 追訴時效的計算 (一)即成犯追訴時效的計算 即成犯追訴期限是“ 從犯 罪之日起計算”。所謂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由于刑法對不同種類和形態的犯罪所規定的構成要件不同,因而其犯罪成立之日的計算標準亦相應不同: (1)行為犯或以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為既遂構成所必需的犯罪,應從犯罪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 (2)危險犯,應從實施危險行為之日起計算。 (3)預備犯,應從預備犯罪之日起計算。 (4)中止犯,應當分別情況予以確定:如果是在著手實行犯罪后中止犯罪,應從犯罪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如果在預備階段中止犯罪,則應從 犯罪中止 成立之日起計算。 (5)未遂犯,應從 犯罪未遂 成立之日起計算。 (6) 共同犯罪 ,以整體共同犯罪行為得以實施之日起計算。 (7)結果犯,應從犯罪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結果加重犯,應從加重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 (8)犯罪行為發生在我國境外,而犯罪結果發生在我國境內的犯罪,也應從犯罪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 (二)連續犯和繼續犯追訴期限的計算 根據刑法第89條的規定,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時效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由此可見,連續犯和繼續犯追訴期限的計算標準,為“犯罪行為終了之日”。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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