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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6-17 04:18:21

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合同詐騙罪量刑標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個人合同詐騙,數額不滿5000元的,單處罰金刑;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為拘役刑;1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個人合同詐騙數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數額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具有兩個以上情形的,數陵在六個月之內酌情增加刑期: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差扮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個人合同詐騙,犯罪數額4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犯罪數額4萬元,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一、怎么才能認定是合同詐騙?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里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虛畢灶,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二、合同詐騙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1)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勾當;
(2)重操舊業者多屢騙不爽;
(3)運用見證手法騙取信任;
(4)冒用他人名義實施詐騙;
(5)偽造擔保票據非法獲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詐騙案的量刑標準最新規定

法律主觀:

一、合同詐騙量刑標準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合同欺詐的構成要件
1、欺詐人有欺詐的故意。就是明明知道自己的敘述不是真的,并且會讓對方產生錯誤認識,而希望或放縱這種結果的產生;
2、欺詐人進行了欺詐的行為。構成欺詐行為要有兩個條件,即故意陳述錯誤事實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故意陳述錯誤事實,比如把假冒偽劣產品說成質優價廉。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指行為人應告知真實情況而故意不告知;
3、被欺詐人因為欺詐,而產生錯誤認識。這里所說的錯誤,指對合同條款以及別的重要情況的認識缺陷。只有被欺詐人的錯誤認識和欺詐人的欺詐行為具有因果關系,才構成欺詐;
4、被欺詐人因為錯誤認識而作出意思表示。
三、合同詐騙 與一般合同糾紛的界限
合同糾紛與 合同詐騙罪 有許多相似之處:第一,兩者都產生于民事交往過程中,并且都以合同形式出現;第二,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對合同所規定的義務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第三,合同詐騙在客觀上表現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合同糾紛中的當事人有時也伴有欺騙行為;第四,兩者都是非法占有特定物。盡管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兩者也有本質的區別。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是區別兩者的關鍵。
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察:
1、考察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不能只根據簽訂合同時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作為區分詐騙與合同糾紛的標準。但是,也不能否認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在某種情況下對于是否具有騙取財物的目的,又有著重要意義。例如,某人在沒有落實貨源的情況下,為了營利即與人訂立了供貨合同。在收到預付款之后,多方查找貨源,仍未落實,但表示愿意償還貨款,并承擔 違約責任 。此案中,行為人作不具備履行合同的條件下與他人簽訂了供貨合同,但從他的整個活動看,主觀上并沒有詐騙的目的,因此,不能認定為詐騙,而應當按合同糾紛處理。相反地,有些人明知自已沒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也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但仍與他人簽訂合同,一旦貨款到手,便大事告成,或大肆揮霍,或逃之夭夭,如此等等,不言而明,這些人簽訂合同是假,騙取財物是真,當然應以詐騙論處。
2、看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欺騙行為。從司法實踐看,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欺騙行為,即使合同未能全面履行,也只能作合同糾紛處理,不能定詐騙罪。沒有欺騙,不能定詐騙罪。但是,有欺騙也不一定構成詐騙罪。為了分清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界限,需要對欺騙作具體分析。一般來說,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行為人在事實上虛構了某些虛假成分,但是并非掩蓋其根本無法履行合同的事實,而且實際上也并未影響對 合同的履行 ,或者雖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擔違約責任,說明行為人并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故不能以詐騙罪處理。然而,對于那些偽造證件,使用假證件,編造謊言,騙取信任,掩蓋其根本無力履行合同的真相,給對方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以詐騙罪論處。
3、看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后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動。司法實踐表明,行為人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在簽訂合同后,必然設法創造條件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也會愿意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對方損失。無疑,這屬合同糾紛。但是,有些人在合同簽訂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往往是貨款一到手,便大肆揮霍,造成無力償還。這種行動足以證明他根本無意履行合同,完全是出于騙取財物的目的。因此,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4、看行為人在違約以后是否愿意承擔違約責任。司法實踐告訴我們,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若有履行合同的誠意,發現自己違約或者對方提出違約時,盡管從自身利益出發可能提出種種辯解,以減輕責任。但是,一般會采用事在事有的態度,當無可辯駁自已違約時,會承擔違約責任。然而有些人在明知自已違約,不可能履行合同時,往往采取潛逃等方式進行逃避,使對方無法追回自己的經濟損失,說明其主觀上具有騙取財物的故意。對于這種人,一般就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是,應當指出,對于那些不得已外出躲債,或者在雙方談判中百般辯解,否認自己違約的,一般不能認定為合同詐騙罪,而應當按合同糾紛處理。
5、考察行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影響合同未履行的原因不外乎主客觀兩種情況。查明合同未履行的原因,對于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騙取財物的目的有很大作用。根據我國民法典之規定,合同當事人均享有合同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一旦取得權利,就必須相對地承擔相應的義務,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是對等的,如果合同當事人一方面享受了權利,而不愿意、不主動去承擔義務,那么合同未履行是由于行為人主觀上造成的,從而說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是,如果合同當事人享受了權利后,自己盡了最大努力去承擔義務,然而,由于發生了使行為人無法預料的事實,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對此,應當以合同糾紛處理,不能定合同詐騙罪,因為這種情況行為人不具有騙取財物的目的。
合同詐騙行為侵犯了他人財產權,擾亂了市場秩序,我國通過法律規定相關刑罰制止犯罪肆虐。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詐騙量刑標準是多少

一、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1、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合同詐騙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合同詐騙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為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客觀方面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為個人或單位;
4、主觀方面為故意。
三、合同詐騙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實施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從而構成的犯罪。
(一)與民事欺詐行為的界限
本罪也往往同民事欺詐行為交織在一起,但是二者也有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觀目的不同
民事欺詐是為了用于經營,借以創造履行能力而為欺詐行為以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并與其訂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只希望通過實施欺詐行為獲取對方的一定經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是以簽訂經濟合同為名,達到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2、欺詐的內容與手段不同
民事欺詐有民事內容的存在,即欺詐方通過商品交換,完成工作或提供勞務等經濟勞動取得一定的經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根本不準備履行合同,或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合同的民事欺詐一般無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條款或內容為主,如隱瞞有瑕疵的合同標的物,或對合同標的物質量作虛假的說明和介紹等;而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是為了達到利用合同騙取財物的目的,總是千方百計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虛假的姓名、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騙取受欺詐方的信任。
3、欺詐財物的數額不同
4、欺詐侵犯的客體不同
民事欺詐的客體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欺詐方騙來的合同定金、預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債的表現物;而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作為犯罪對象的公私財物始終是物權的體現者。
5、欺詐的法律后果不同
民事欺詐是無效的民事行為,當事人可使之無效。若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引起訴訟,則由民事欺詐方對其欺詐行為的后果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而合同詐騙罪是嚴重觸犯刑律,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行為人對合同詐騙罪的法律后果要負擔雙重的法律責任,不但要負刑事責任,若給對方造成損失,還要負擔民事責任。
6、欺詐適用法律不同
民事欺詐雖在客觀上表現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其欺詐行為仍處在一定的限度內,故仍由民法規范調整;而合同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財物為目的,觸犯刑律,應受到刑罰處罰,故由刑法規范調整。
(二)與詐騙罪的區別
從本質上看,合同詐騙罪也是一種具體的詐騙犯罪,其與詐騙罪是特殊與一般的關系,它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侵犯的客體不同。詐騙罪只侵犯財產所有權,是單一客體,而本罪既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同時又侵犯合同行為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盡相同。詐騙罪可以表現為虛構任何事實或隱瞞真相,以騙取財物;本罪只是在經濟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因而欺詐手段有特定范圍的特殊性。
3、犯罪主體不盡相同。詐騙罪限于自然人主體;本罪主體包括單位,且是任何單位。
4、本罪與詐騙罪屬于法條競合,應當遵循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
(三)合同詐騙罪的處罰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的認定
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的認定。無論是正式的書面合同,還是簡易的口頭合同,都是合同法所承認和保護的合同,而且隨著科技和經濟生活的發展,新的合同形式將不斷出現,合同法因而出于前瞻性的考慮,規定了“其他形式”合同的彈性條款。在經濟生活中,存在著大量的口頭合同,口頭合同也經常被不法分子利用進行詐騙。口頭合同與書面合同只是形式不同,但都是合同法調整的范圍,利用口頭合同進行詐騙與利用書面合同在所侵犯的客體方面并無本質區別,而且刑法關于合同詐騙罪的規定并未排除利用口頭合同進行詐騙的情形。因此,只要利用口頭合同進行詐騙,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他人財產權,完全可以成為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刑法規定合同詐騙罪的立法目的也即保護的客體主要在于維護正常的市場合同秩序,而以維護正常市場秩序為宗旨的現行合同法基本涵蓋了絕大部分民商事合同,其對于各種民商事合同的規定應作為刑事法中認定合同成立、生效、履行等相關概念的參考。因此,刑法中合同詐騙罪的合同形式也不應有過多限制,只要是體現了一定的市場秩序的合同,無論是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或是其他形式,均可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合同,而且刑法本身也并無“書面合同”的明確限制。當然,從刑事訴訟角度考慮,不同形式的合同,在刑事訴訟中具有舉證難易程度的差異,但是,不能以便利訴訟為借口否認口頭合同可以成為合同詐騙罪中之合同。司法實踐中,只要有證據證實一定形式的合同存在,那么就應滿足合同詐騙罪所要求的合同要件。
(五)假冒專利罪與合同詐騙罪的界限
假冒專利罪與合同詐騙罪在一般情況下界限是清楚的,但在假冒專利罪的行為表現中,存在“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所涉及的技術誤認是他人的專利技術”的情況,如果是因為這種行為而構成假冒專利罪,則有可能和合同詐騙罪產生想象競合關系,因為這種行為涉及在合同中使用虛假內容,可能成為合同詐騙的手段。判斷的關鍵在于,行為人在合同中假冒他人專利目的是否在于通過合同騙取他人財物,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是否成為合同詐騙的手段。如果行為人僅在簽訂的合同中假冒他人專利,但并沒有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后來也按照合同的約定實際履行的則只成立假冒專利罪。即使合同履行的過程中產生了糾紛,也屬于一般的民事糾紛,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如果行為人以騙取他人財物為目的,通過合同進行詐騙話動,同時以合同中假冒他人專利為手段的,則成立假冒專利罪與合同詐騙罪兩罪,它們之間是想象競合關系,應當擇一重罪處斷。
(六)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分
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分。合同詐騙罪與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都屬于特殊的詐騙犯罪,具備詐騙的本質特征,但在侵害的客體和具體的行為方式上有區別。從犯罪客體看,三罪都侵害了他人財產所有權,但合同詐騙罪還侵害國家合同管理制度,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則侵害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從客觀要件看,合同詐騙罪和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客觀上都表現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使對方當事人上當受騙,信以為真,“自愿”地交出財物。但合同詐騙罪是以簽訂、履行合同為欺騙手段,將他人預付款、貨物、貨款或擔保財產等財物非法占有;而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則是行為人以使用虛假的金融票據或銀行結算憑證作為犯罪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假票據或銀行結算憑證支付合同價款詐騙對方當事人財物的,會導致三罪在行為方式上互有交叉,按照刑法禁止重復評價的原則,對“以虛假的票據或銀行結算憑證支付合同價款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這一個危害行為只應依據一個犯罪構成要件給予一個刑法評價。這種行為人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卻同時觸犯了數個刑法規范,形式上符合數個不同的犯罪構成的情形屬于理論上的法條競合。所以從合同詐騙罪與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的關系看,存在交叉競合關系,應適用重法優于輕法原則。從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法定刑來看,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的法定刑重于合同詐騙罪,因此,當出現交叉競合時應以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定罪處罰。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為人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作合同擔保而進行詐騙,由于《刑法》第224條第(2)項明確規定其屬于合同詐騙的客觀表現形式,不符合票據詐騙罪中以虛假票據進行結算的方式直接騙取受害人的財物的行為特征,按照罪刑法定原則,應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構成合同詐騙罪的,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此外,應根據其他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根據詐騙手段、犯罪數額、損失數額、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構成合同詐騙罪的,綜合考慮詐騙手段、犯罪數額、危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

2、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犯本罪的個人是一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

4、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合同詐騙的行為如下: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里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里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擔保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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