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量刑標準: 《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 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法律依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 (三)屬于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 (四)嬰幼兒食品中生長發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2.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一)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 (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3.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于嬰幼兒食品的; (四)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4.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后果特別嚴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輕傷、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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