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投放危險物質罪的認定為:
1、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該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3、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間接故意。
4、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投放毒害性 、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1)本罪是危險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現不特定多數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毀損的實際結果,只要行為人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存在即可。
(2)投放行為的主要方式:一是將危險物質投放于供不特定人飲食的食品或飲料中;二是將毒物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三是在一些公共場所釋放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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