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聰是被人販子梅姨拐走的男孩子,后來通過DNA對比被親生父親給找了回來,再也不回養父家了,那么申聰為什么強烈要求回家?終于找到父親回家團聚,申軍良怎么找到申聰的?申聰梅州養父母怎么樣?帶著這些疑問,跟我來一探究竟吧。
申聰為什么強烈要求回家
1、申聰強烈要求回家,有可能是因為申聰在養父母家過得不是很好,正常來說,孩子過得好的話,會對養父母有感情的,畢竟從小在這個家庭中長大,在這個家庭中生活了十幾年,面對生育之恩和養育之恩,如何抉擇會有些猶豫的。
2、對于申聰強烈要求和父親回家,也很好理解,因為養父母家庭條件不好,收養申聰的手段并不光明磊落,另外他們后來又給申聰生了個弟弟,這家人都有了自己的親生兒子了,所謂的養父母并不值得孩子去報答什么養育之恩。
3、申聰回家后開始改變了,學習成績由以前的班級倒數進入了中上游水平,他想要考大學,想要找一份好的工作,還想在有收入之后每個月給養奶奶一些錢,對于兒子復雜的感情,申軍良雖然有些酸溜溜的,但也選擇支持,他覺得兒子知道感恩。
申軍良怎么找到申聰的2020年3月4日,那個被梅姨拐走15年的孩子,終于被申聰找到了。為了和兒子重逢,申軍良15年來從未放棄過。你無法想象,這些年他到底經歷了什么。申軍良是企業主管,薪水相當豐厚。原本他工作體面,有妻有子,擁有穩定生活,幸福美滿。直到2005年的一天悲劇發生了,蓄謀已久的人販子趁申軍良不在家,當著她妻子的面把兒子硬生生搶走了。孩子被拐后,申軍良變賣家產,用盡各種方法尋找被拐的孩子。直到2020年初,在得知兒子被找到之后。申軍良迅速前往比對了DNA。這一次,他終于找回來自己的親生兒子申聰。孩子雖然找到,卻錯失了十五年的陪伴關愛,而孩子的母親因為愧疚得了精神分裂,至今也還沒恢復正常。
申聰梅州養父母怎么樣申聰養父母家庭條件一般,養父母在深圳打工,申聰算是缺少關愛的留守兒童。雖然養父母家庭條件不好,也沒有讓申聰輟學打工,說明養父母對申聰不差。從情理上講,申聰養父母對他有養育之恩,應該報答。但從法理上講,申聰的養父母并不是養父母關系,而是買賣關系。他們是拐賣兒童的幫兇,買賣兒童是要入刑的。現在申聰的養父母也很后悔和傷心。如果這個時候,申聰父親還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話也是欠妥的。假設申聰養父母被判刑,申聰會因此感到非常痛苦。
《刑法》中沒有販賣人口罪,但有拐賣婦女、兒童罪。行為人拐賣婦女、兒童的:
1、一般會被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若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等行為的,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拐賣過程中,如果直接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或者是她們的親屬重傷、死亡或者是其他比較嚴重后果的話,就應該是在拐賣的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對被拐賣人的反抗而進行的捆綁或者是毆打行為。或者是,對被拐賣婦女兒童進行辱罵或者是虐待和強迫賣淫的行為,使其在精神上造成了打擊以及精神失常的后果等,構成情節嚴重。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構罪要件如下:
1、犯罪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犯罪對象是一切人,實踐中主要是婦女和兒童;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拐賣人口的行為。拐賣人口是以違背被害人的意志為前提的;
3、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營利的目的。只要是出于營利目的而拐賣人口的,即使拐騙后沒有賣成,或者實際上沒有得到錢財即被抓獲,也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4、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出現以上情況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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