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槍支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非法持有槍支罪立案標準如下:
1、非法軍用槍支一支的;
2、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的;
3、非法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4、非法持有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的;
5、非法持有槍支零部件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非法持有槍支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槍支管理的強制性規定,存在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的行為;
2、在主體上,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的為一般主體,可能是年滿十六周歲并且具備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單位也有可能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3、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槍支、彈藥,而故意隱藏不交;
4、在客觀方面,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都是違法犯罪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主動交子彈算不算犯罪
居民私藏子彈是犯罪行為,主動上交是法定的從輕、減輕處罰的情況。主動上交子彈是否追責,看具體情況定。主動將槍支、彈藥、爆炸物品上交公安機關的,可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非法攜帶子彈是違法行為,具體得由公安機關根據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來定,主要是包括其持有子彈的目的是什么,要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量刑。
一、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5、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制度。國家禁止任何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1996年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都是違法犯罪行為。由于槍支、彈藥一旦失控,就可能成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來實施殺人、搶劫、綁架等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社會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因此,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為,不僅嚴重破壞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制度,而且危害公共安全。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槍支、彈藥,不包括爆炸物。
2、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3、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槍支、彈藥,而故意隱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槍支、彈藥,因而沒有交出的,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持有彈藥罪立案標準
法律分析:1.非法持有彈藥罪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我國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于2008年聯合出臺的關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司法解釋可以得到,非法持有彈藥罪的立案標準如下:(3)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5)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值得特別說明的是,“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而“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四條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兩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本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
非法持有彈藥立案標準是什么?
一、非法持有彈藥 立案 標準是什么? 非法持有彈藥立案標準是: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的;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它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它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一枚以上的等情況。 二、構成要件是什么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制度。國家禁止任何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1996年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都是違法犯罪行為。由于槍支、彈藥一旦失控,就可能成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來實施殺人、 搶劫 、 綁架 等違法犯罪活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的行為。所謂私藏,是指持有和隱藏槍支、彈藥的非法性。即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未依法取得持槍證件而持有、攜帶槍支、彈藥,或者雖有證件但將槍支、彈藥攜帶出依 法規 定場所,或者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的行為。槍支、彈藥無論是他人贈予的,還是拾來的,或者是自己曾經合法配帶、以后應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經合法批準而私自持有、隱藏,都屬于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為。 但是,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槍支、彈藥是自己非法制造、買賣或者 盜竊 、搶奪的,應以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彈藥罪或者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罪論處,不再另定私藏槍支、彈藥罪。所謂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槍支、彈藥已被發覺,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發覺,但其明知應當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屬于選擇性 罪名 ,即具備持有、私藏行為之一,即構成犯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本罪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同時,在區分罪與非罪時,要注意以下兩種情況: 應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彈藥罪與私藏槍支、彈藥罪的界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槍支、彈藥,而故意隱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槍支、彈藥,因而沒有交出的,不構成犯罪。 非法持有彈藥是屬于非常危險的行為,我國在很久之前已經在執行公民禁槍的條款,如果發生私藏槍支、彈藥的情況的將會被認定為犯有非法持有彈藥,法院可以進行立案審理。我國目前對這一部分的法律已經非常成熟,每種情況涉及到的懲罰法律中都有著相對應的懲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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